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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光委员建议解决民办学校身份尴尬,你支持吗?

周福志 王佳雯 团结报团结网 2022-07-27

“民办学校到底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这是民办教育工作者常会被问到的问题。



“民办学校在行政法规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既不是企业,也非事业单位,这种不伦不类的定位,让民办学校角色尴尬,也带来一系列困扰和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北省委会主委卢晓光表示,他将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明晰民办学校法人定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是199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概念所作出的修正。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归口民政部门管理。


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卢晓光看来,民办学校被列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时代背景和积极意义,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制约也值得关注。


“比如民办学校遭遇的营业收入和税费缴纳困扰”,卢晓光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民办学校已被排除在事业单位类别之外,也因此被剥夺了使用行政事业收据的权利。“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所有公、民办学校都有经营服务性收费,为何单单规定民办学校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卢晓光说。


卢晓光还表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为教职工上的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出资人从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被允许、无法享受社保减免返还政策红利等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民办学校的长足发展。


对此,卢晓光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按照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规效力原则,研究修改完善或废止与“民促法”相抵触的中办发〔1996〕22号、2008年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

二、依法研究考虑恢复民办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法人类型问题。按照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要求,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依法恢复民办学校属于“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

三、保障民办学校法人类型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不能收税按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待;不能国办学校职工就上事业类社会保险,遇上民办学校就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能同是有营收活动的学校,遇上国办学校就提供行政事业往来票据,遇上民办学校就提供税务票据。

四是真正落实“民促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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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_ 周福志 王佳雯
本期编辑 _ 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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