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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投行员工涉内幕交易,券商回应!

林倩 中国证券报
2024-09-19
天天财经独家,速关注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则处罚信息,光大证券时任投行员工涉内幕交易。对此,光大证券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公司坚决支持证监会对公司前员工行政处罚的决定。将严格按照公司问责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处罚决定书显示,作为星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光大证券时任投行员工赵远军(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光大证券任职)提前买入星星科技1141.22万元,但最终亏损532.58万元。证监会依法对赵远军处以共计46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构成内幕交易


具体来看,2020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随后,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

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1141.22万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累计卖出“星星科技”160.16万股,成交金额609.59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532.58万元。

证监会认为,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赵某江”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建立问责体系强化问责力度


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提出申辩意见,一是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四是量罚过重,其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证监会对其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该前员工的违法行为,光大证券表示,近年来,公司严格落实《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夯实提升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控力度,并从合规、内审、纪检等条线形成监督合力,通过信息申报管理、交易行为监控核查、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案例教育等形成全面管控机制,对员工执业行为违法违规问题坚持“零容忍”原则,建立问责体系强化问责力度。

光大证券强调,下一步,公司将持续完善管控长效机制,以严的措施推动严的氛围全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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