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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沙盒真的要来了

樊晓娟 等 中伦视界 2022-04-23

作者:樊晓娟 印磊 洪嘉宾 竺雨辰





引 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央行上海总部”)于近日向辖内金融机构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上海建设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导意见》(银总部发〔2019〕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研究探索监管沙箱机制。毋庸置疑,中国版沙盒真的要来了。


一、 中国版沙盒官宣

《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提出,“研究探索监管沙箱机制。借鉴国际实践,在风险可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从事金融创新的企业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在一定范围的实景环境中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机制。”


2019年10月30日,央行上海总部在其网站官宣中说明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指示和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契机……”[1]


当然,《指导意见》目前只是指明了原则和方向,具体细则有待出台。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央行对于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的鲜明态度。监管沙盒制度,作为众多专家学者呼吁的制度,终于要出中国版了。 



二、沙盒基本原理 


(一)沙盒基本原理

“沙盒”也叫“沙箱”,从英文“sandbox”一词翻译过来。原先是一个计算机术语,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沙盒指的是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应用程序的一种做法。


金融监管沙盒正是借鉴了计算机术语。概括来说,金融监管沙盒通常指为了支持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对于在法律适用上,原有的监管制度存在空白或不明确的情况下,允许部分采用新科技的业务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于相对可控的环境内进行试验性的运营。而在此过程中,监管机关对沙盒中运营的项目保持密切监管,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和保护新业务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沙盒的作用

区块链技术等创新科技的前沿技术,其在国计民生中的应用意义不容小觑。而作为创新技术,在大规模落地过程中,如何监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新技术、新业务如何既实施有效监管,又能鼓励和促进产业快速发展,同时保护新业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或其他先进技术研发创新产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创新产品”)的企业而言,可以将创新产品尽早投入实际应用,以获得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通过以合规的方式妥善处理分析相关数据。由此,创新产品进入沙盒试验可为可行性研究及后续改进提供实际依据。此外,参与测试也有助于更好地暴露相关创新产品的缺陷和风险,以避免面向社会大规模推出后所带来的损失。


对于监管机关而言,可以通过对进入沙盒的企业之密切监管,监管机关得以获得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了解到新技术投入实际应用后所需匹配的监管需求,从而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改善监管规定甚至进一步立法提供实务资料等指引方向。



三、 全球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一览

金融监管沙盒并非新鲜事物。全球很多法域已经推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并且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项目曾经或正在各自的沙盒中运作。以下将简要介绍主要法域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


(一)英国

2015年起,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UKFCA)为加强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科技领域创新企业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首创监管沙盒制度。根据UKFCA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而不会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同时要求进入“监管沙盒”的公司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

截止2019年5月已有五批共118个项目正在或曾在UKFCA的监管沙盒内试验。目前,UKFCA正在接受第六批申请。[2] 


(二)中国香港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监管沙盒,允许参与主体在无需完全符合香港金管局监管规定的环境下,邀请有限数目的客户参与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目前香港金管局已将监管沙盒升级至2.0版,升级举措设立金融科技监管聊天室(聊天室),在金融科技项目开发初期向银行及科技公司反馈意见等。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管局也有各自的监管沙盒,除了申请主体不同外,后二者的申请条件和其他要求与香港金管局沙盒的要求类似。


2019年10月底,在香港金管局沙盒中试行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包括,软令牌(soft token)、分布式分类记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应用程式介面(API)等8类技术74个新科技项目。[3]


(三)新加坡

新加坡于2016年11月出台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引),迅速跟进推出自己在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沙盒。2019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进一步推出“快捷沙盒”(sandbox express)计划,以便于更快捷地测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该计划按照预设标准和规则,加快对企业金融服务审核流程,适用于市场风险较低,或较容易理解的活动。[4]


截止2019年10月30日,有3个项目正在新加坡金融监管沙盒中运作,[5]涉及的领域包括保险经纪、数字证券交易平台等。


(四)加拿大

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于2017年2月推出了自己的监管沙盒项目,主要是针对在加拿大提供创新产品、服务和应用的金融技术公司,包括区块链企业。申请的企业首先应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向CSA进行呈报,CSA再进行个案审查。CSA希望通过沙盒制度提升企业在加拿大各地使用创新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的能力,同时确保适当的保护投资者。


(五)印度

Insurance Regulatory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India (印度保险监管与发展部,简称“IRDAI”)在2019年出台了IRDAI(Regulatory SandBox)Regulation(IRDAI监管沙盒条例)及其指引。2019年9月15日,IRDAI开始接受加入监管沙盒的申请。该等申请来自保险行业的多个领域,包括采用创新技术的保险销售和服务。2019年10月25日,IRDAI成立了由8位行业专家和高级官员组成的评估委员会专门评估和处理相关申请。



四、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设计要点

中国版的沙盒即将落地。在如何落实的细则出台前,作者结合此前对于各法域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的研究心得,对于中国版的沙盒制度框架设计要点建议如下:


(一)加入沙盒

首先,需要划定进入沙盒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及项目的范围。该等范围应当仅限于高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拟推出的采用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创新产品。并且,创新产品本身不应以违反或超越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其次,申请人的主要人员应当诚信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申请人应当制定用户保障措施,例如,取得具有一定偿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或限制交易额度等。


第四,申请人应当充分披露创新产品的基本情况、风险、以及用户可获赔偿的限额。


第五,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借鉴香港金管局聊天室措施,开启申请人与监管机构的便捷联系通道。


第六,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成立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评估相关申请。


(二)盒内运作

首先,已进入盒内运作的申请人仍应遵守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应当在被批准的范围内运作,比如用户人数、业务规模等。


其次,已进入盒内运作的申请人应当履行持续披露义务,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三,已进入盒内运作的申请人应遵守报告制度,保持与监管机构的密切沟通,主动接受监管。


第四,运作过程中,申请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受到确保用户的数据安全。


(三)退出沙盒

一方面,应当设立退出机制。包括,(1)设置试验期限,针对不同项目,试验期限不同;(2)在期满前,发现该等项目无法合规或无法安全可靠运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在期满时,如证明该等项目可以合规且安全运行的,可以发给相应许可,允许大规模应用。


另一方面,如果由于项目无法安全可靠运行或无法合规等原因终止,则监管机构需要监督相关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和预设的用户保障措施履行赔偿或补偿义务、完成必要的收尾工作,做到有序退出。



结 语

我们相信,一个较为完善的沙盒制度将有效推动金融科技创新,以及区块链和其他先进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激发经济活力。当然,我们也期待参与试验的企业和项目在沙盒内有序运行,遵纪守法,正确运用这项善意的制度。

仅为表述方便之目的,本文中的中国指中国内地,不包括港澳台。

声  明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联系作者(fanxiaojuan@zhonglun.com);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


[注] 

[1] 信息来源:

http://shanghai.pbc.gov.cn/fzhshanghai/113571/3911796/index.html

[2] 信息来源:

https://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

[3] 信息来源: 

https://www.hkma.gov.hk/gb_chi/key-functions/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fintech/fintech-supervisory-sandbox-fss/

[4] 引用来源:

http://sg.mofcom.gov.cn/article/dtxx/201908/20190802889572.shtml

[5] 信息来源:

https://www.mas.gov.sg/development/fintech/sandbox


The End

 作者简介

樊晓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科技、电信与互联网

印磊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洪嘉宾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竺雨辰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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