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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研究的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西方,法哲学与法理学经常被认为是等同概念。对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是否存在类似于西方法哲学思想同等概念位阶的法哲学这一问题,历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争议的过程中,由于学者的知识结构、个人经历、文化观念以及研究背景的不同,形成了立场与观点存在不同程度之差异的诸多学派,各派也在这一问题上展开了积极地思考与探索。对这一问题形成清楚的认识,并逐步达成统一的共识,无疑对于当下法治现代化方兴未艾的中国法学研究纵深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派立场与基本观点之梳理

(一)反对立场

持反对立场的学者不在少数,揣摩深思后归纳整理,不外乎绝对否定说和相对否定说两种学说,其中绝对否定说的支持者多为较为激进的西方法理学者,他们在基于对西方法哲学的深厚研究的基础上,坚持法哲学的体系养成需要有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基础,并且存在着研究法律、精通法律的职业共同体。他们进一步认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传统话语体系下的法治,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仅仅只是王朝统治的工具,法律具有不平等性。西方传统话语体系中,亚里士多德笃信“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且给出了明晰、缜密、经典的解释:“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良好的法律。”同时中国没有形成一批系统的专门化、职业化研究法律的法学家,不符合西方法哲学存在的基本标准,故中国先秦时期的社会背景决定了这一时期不可能产生法哲学。

相对否定说实质上是存在说与不存在说调和的学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法律体系不完备、法律规范不成熟、带有极强的人治性色彩,法律的调控范围实际上只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阶层之内,特权阶层则很难受法律调整,法哲学研究的基础不甚明晰,同时研究法哲学的专门群体分散化,大多为个人孤立著书立说,各家的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多散见于各派的著作之中,没有形成专门化的系统研究法哲学的著作等等,此说与绝对否定说的区别在于,持这一立场的学者在展开分析之前,有限度的承认了先秦时期法哲学思想的存在,但其存在是孤立的、缺乏呼应的、不系统的。最后得出先秦时期不存在体系化的法哲学思想的结论。

(二)支持立场

持支持立场的学者也同样可以从逻辑上区分为绝对的存在说与相对的存在说,但是本质上相对的存在说仅仅只是相对的不存在说的反向表述而已,两者论述理由与基本论证思路一致,不必赘述。值的注意的是,相对的不存在说与相对的存在说最终的价值取向都是否认了中国先秦时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体系化的法哲学思想,因而两者也无法摆脱其为实质不存在说的衍变宿命。

而绝对的存在说的支持者多为对先秦经典有深厚研究的学者,他们在自己深厚的国学素养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整理典籍归纳出先秦时期一批代表人物的杰出思想,进而阐述先秦时期存在法哲学。按照研究方向与论证思路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派别,一是类比法理学立场,试图从比较法角度出发,论证我国先秦时期存在着与西方类似的法哲学,二是本土法理学立场,大多从历史法学派立场出发,在民族国家观念指导下,通过大量的史料梳理、典籍分析与对先秦时期人物的思想归纳,论证中国古代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法哲学。

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观念普世化以及意识形态多元化大背景下,我们需要看到,各派不论立场何许,也不论论证思路如何,这些立场、观点、态度与方法,都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如何正确处理好西方外来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以及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这两大关系的努力探索,也是在继受人类文明共同体优秀文明共同体优秀成果的同时,对保持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性与自给性、传统性与民族性的有益思考,都应当得到我们足够的尊重。

 

二、寻先秦法哲学之滥觞

经过对国内各派立场、观点、态度、方法的归纳,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共识为,中国先秦时期存在着法哲学思想,但分歧在于这种法哲学思想的形态与归宿。由此笔者提取公因式,暂且在有限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从法律现象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两个角度展开论证,探究先秦法哲学思想之形态与归属。

 

(一)先秦法哲学之时代背景

广义上的先秦时期,指秦朝建立之前的历史时期,狭义的先秦时期,又称春秋战国时期。先古、夏、商和西周时期的历史学研究相对较少,史料相对匮乏,甚至对于夏朝存在至今存在一定争议,使得从现代的视角来反观这段时期的法哲学呈现出零散化的特点,故本文取狭义的前秦时期为时间段。

这一时期,政治上,诸侯争霸战争破坏了奴隶制的旧秩序,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和痛苦。但战争的结果加快了统一进程,促进了民族融合,也加快了变革的步伐。新兴地主阶级力量壮大,各诸侯国先后开展了变法运动,新的制度逐步建立。变法最彻底的秦国,成为各诸侯国中实力最强者,后来发展成统一的核心力量。

经济上,铁器牛耕广泛使用推广使得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封建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北方成就尤为突出,井田制逐步瓦解并最终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并最终通过各国变法确立了下来。文化上,经济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变革促成了思想的空前活跃和文学艺术的繁荣,侠义文化盛行,私学开始出现,诸子百家争鸣。通过对于先秦法哲学的时代背景的总体把握,有助于更好更全面的把握这一时期的法律现象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先秦之法律现象繁荣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适应生存与争霸需求,陆续开展了成文法的公布运动与各国的变法活动。

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与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法律关系不得不随之调整。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赵鞅铸刑鼎,公元501年邓析造“竹刑”。这三大的成文法公开运动使得传统的“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念受到了猛烈的冲击,为百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行为预期规范,由此法律开始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公开性,不再仅仅只是统治阶级震慑人民的工具。而各国在变法运动中,形成了对于法之为何物的体系认识。先秦时期 ,法家学派代表人物商鞅主张国家管理说,认为法律是统治人民、防止人民犯罪、管理国家的基本手段。韩非则在商鞅的法工具论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法律是编写进图书中、设置在官府里、公布到民众中去的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是君主称王天下的基础。并非只有秦之法家一花独放,以管仲为首的齐国法家也在春秋战国时期对法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法者天下之仪也 ,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百姓所悬命也。”初步形成了法人本价值论的立场,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具备了工具与价值两重属性,由此可见先秦时期法家学派已经对法的含义形成了多维度的体系认识。除法家之外 ,墨家学派的墨子和儒家学派中的荀子等人 ,也对法作出了其他不同层面的阐述。由此可见,先秦时期产生了规模化的法律现象。

 

(三)先秦之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

在先秦的竞相变法的运动中,各国积极招贤纳士,其中代表为齐国的稷下学宫和秦国招贤馆,利用国家力量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注入物质保障与国家意志,尤以稷下学宫规模最盛。稷下学宫在其兴盛时期,曾容纳了当时“诸子百家”中的几乎各个学派,汇集了天下贤士多达千人左右,其中著名的学者如孟子、淳于髡、田骈、邹子、慎到、申不害、鲁仲连、荀子等。这些学者们互相争辩诘难、吸收并融,此后收徒讲学,私学并举,孕育出了各国变法的核心智库力量,杰出代表有慎道、申不害、以及荀子之徒李斯、韩非等,著书立说,参与或者主导了齐国、韩国、秦国的变法历程,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法学研究资料与思想载体。

除了先秦知识阶层集中化的发展外,在奴隶主贵族的没落带来的权力下移与侠义文化影响下,士阶层崛起,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坚实的阶级基础。邓析代人诉讼,被视为我国最早的律师的雏形,此外儒家、法家、墨家、道家、兵家、杂家、纵横家以及名家等学派依托士阶层不断壮大,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以及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作了系统探讨,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景象,并由此对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访先秦法哲学思想之形态与归属

先秦具备诞生法哲学的社会背景,存在着繁荣的法律现象,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初步形成,但是这些仅仅解决了先秦法哲学存在的形式要件问题,至于先秦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之关系,才是先秦法哲学具有独立意义之关键。

先秦法哲学的形式要件大多伴随着各国变法图强的进程,必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与政治哲学相伴而生的状态,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分野,以法家为例可以具体依照侧重细分为法、术、势三派,其中“术”与“势”呈现出与政治哲学的交融性,而“法”则具备了外在于政治哲学的独立性,形成了“法不阿贵”“赏罚不遗匹夫”等宝贵的突破时代阶级性的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先秦时期存在独立于政治哲学的法哲学,具备了某些突破“一人之治”是属性。

实际上,横向对比之后,会发现即使是在同时期的古希腊,同样存在着斯巴达这种双王制城邦,即使是在民主之邦雅典,也不承认奴隶、妇女、外邦人的公民地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著作来看,在古希腊,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也是一部杂糅政治学、伦理学与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庞大著作,即使是用《政治学》和《尼各马可伦理学》实现了伦理学单独学科化的亚里士多德,其法律思想也仍然只是与政治学保持相对独立性,记载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政治学在马基雅维利时期才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才真正得以“解放。在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与帝制下的罗马皇帝同样保持着某种密切的联系,法学家地位尊隆,也同样从事政职工作,法学研究都得到了国家的物质保证与国家意志的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实际上在中西方同时期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而中国先秦的法哲学则由于人的因素和士的精神更加具备民间性与广泛性,具备着与西方法哲学所不同的发展潜质。

立场问题是形态问题,解决的是先秦是否存在法哲学思想的问题;论证终局问题是归属问题,解决的是先秦法哲学以何种形式与西方法哲学并列存在的问题。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得出,先秦法哲学具备与西方同时期法哲学相同的共质属性,同时又具备着自己的独特形成内涵与运作机理,因而不论从寻求与西方共通的类比法理学立场还是从恪守民族国家意识的本土法理学立场论证,先秦法哲学乃至中国古代法哲学都是可以证成的,并且是兼具民族性与世界性的。

究先秦法哲学形态与归属之际,其终极价值取向不在于对先秦法哲学的复原与再现。当代中国法学发展重移植而轻继受,广泛移植的盲目性造成了水土不服,使得新法突进与旧民习惯难以调和的矛盾加剧,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土性,以扬弃之精神发掘本土法哲学思想精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法律上层建筑建构,无疑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宝贵法律渊源。

 


责任编辑:翁壮壮

技术编辑:翁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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