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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联邦当美国 | 美国司法经典误读之一

2014-02-24 王禄生 数说司法

编者按:美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度,它吸引了全世界关注的目光。国内法学界对于美国司法体系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由于缺乏实证研究的视角,现有研究对美国的描述还常常限于“泛泛而谈”,也就因此产生了诸多的误读。


从本期起,“数说司法”将陆续推出“美国司法的十五大经典误读”系列,以数据为基础澄清国内对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些认知误区。


当前学界往往只关注美国联邦层面的司法制度,并且常常把联邦层面的司法实践当做美国司法实践本身。这是极度错误的。数据说明了一切,无论受理案件数量还是法官数量,州司法系统均占据着极大的优势。


首先,从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州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是联邦司法系统审理案件的54倍。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定期发布全美州司法系统的数据,根据最新的年度报告显示,美国州司法系统201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3亿件(图1)。同期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共受理各类案件仅为189万件(联邦上诉法院55,126件;联邦地区法院367,692件;联邦破产法院1,467,221件)。换言之,联邦司法系统受理的案件仅为全美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1.8%。

    图1:2010年全美各州法院受理案件数量

           (点击下图可放大)


其次,从法官人数来看,州司法系统的法官人数也远超联邦法官人数。NCSC的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州司法系统共有法官30319人,是联邦司法系统法官人数的35倍(874人)。也就是说,联邦法官仅占全美法官总数的2.8%。


可见,州司法系统才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更为重要的是,州司法系统的运作远不如联邦司法系统那样规范。因此当前许多中美比较研究都是拿着美国最好的表现来与中国较最差的表现“强行”对比。这多少有些妄自菲薄和崇洋媚外的嫌疑。


当然,有趣的是,美国学界也存在着对地方州司法系统的集体忽视。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院长Shirley S. Abrahamson就曾在文章中抱怨道:“显而易见,我们绝大多数关于美国法官的讨论都是关注美国联邦法官,却忽视了美国各州的法官。而事实上,各州法官人数超过美国法官总数的90%。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给予联邦法官独立以良好的保障,而州法官的保障措施却少许多。”看来,中美对于美国州司法系统的“不待见”是共同的。


若需引用文献

州司法系统数据来源:R. LaFountain, et al., Examining the Work of State Courts: An Analysis of 2010 State Court Caseloads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2012)

联邦司法系统数据来源:Administrative Off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2011 Annual Report of the Director: Judicial Busin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Washington, D.C.: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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