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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语言论方法——以猥亵犯罪为例》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来源: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8年9月15日晚,西北政法大学王政勋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以及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教授一行4人应邀做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为全院师生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此次讲座以“刑法解释的语言方法论——以猥亵犯罪为例”为主题,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主持,王政勋教授和魏东教授担任主报告人,付立庆教授与付玉明教授担任与谈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师生300余人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从王政勋教授的报告开始,王政勋教授提出以语言论作为研究法律解释问题的分析工具,他认为目前刑法学界所讨论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都有不足之处,因此应当采用解释论循环,即言内、言半、言外三个阶段循环的方式进行刑法解释,他还提出,刑法学的范畴并非通说的特征范畴而应当是原型范畴,它是以典型原型为核心建立的范畴体系,在运用这一体系进行刑法解释时,首先应当确立典型原型和核心事实,再判断该事物与典型原型和核心事实的相似程度,最后得出该事物是否属于此范畴的结论。为了帮助大家理解,王政勋教授以“猥亵犯罪”为例进行了说明,他从“猥亵犯罪”的保护法益、行为对象、行为主体等几个方面,对“猥亵”的含义进行解读,并结合具体判例对“当众猥亵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了独到见解。

 

魏东教授就刑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王老师所谓的语言学的解释方法,实际上就是刑法学中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解释方法的运用而已,对于刑法解释体系,魏东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刑法教科书中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二分法存在一定缺陷,他倡导建立刑法解释方法的三分法,即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刑事政策解释,并主张以此建立体系化的刑法解释方法,具体而言就是,首先通过文义解释初步确定解释结论的合法性基础和底线;再经过论理解释方法进一步限定解释结论的合理性范围,最后结合刑事政策解释方法特别校正解释结论的正当化范围。

 

在与谈环节,付立庆教授肯定了王政勋教授的以语言论的作为刑法解释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同时他提出两位报告人在界定强制猥亵罪中的“当众”一词的解释空间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行均衡原则考察的思路令人印象深刻也极具启发。但他对语言论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独立价值提出疑问并且就“当众猥亵”的解释结论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付玉明教授除对了两位报告人的研究成果表示了钦佩之外,他也提出了如何才能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校正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的解释结论脱节问题的疑虑。尤其是对魏东教授刑事政策的解释方法,表示肯定,认为这个概念的提出,对于弥补刑法解释与社会认知、民意之间的隔阂,具有极强的理论说服力。并且,付教授还向在座各位老师和同学,汇报了其在“刑法诠释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在交流互动环节,四位老师与在场同学们就认定“当众猥亵”时是否也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刑法诠释学与传统的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之间区别以及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故意”要素如何认定以及与“违法性认识”的区别等问题开展了交流讨论,耐心且全面地解答了三位同学的提问。

 

  

  

在讲座最后,姜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指出本次讲座主题鲜明、亮点纷呈,有思想,有深度,对于同学们今后对文本的理解赋有重大意义。同时,刑法解释的创造性及刑法解释方法体系化的概念值得我们每一位同学深入思考。为此,要特别感谢王政勋教授、魏东教授的精彩演讲,感谢付立庆教授、付玉明教授的精彩点评,感谢各位同学的积极参与。同时,期待王政勋教授、魏东教授、付立庆教授、付玉明教授今后再次莅临南师大法学院做客讲学。

至此,持续近3个多小时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同学们表示受益良多!文:曹媛;图:尹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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