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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受理案件3.5万的基层法院实习八周:入了实践,才知深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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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法在线;作者:李楚雯

开篇引言



本篇文章是作者在当地最繁忙的基层法院实习八周的总结,作者对其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收获和思考进行了讲述,对于我们了解法院实习情况并选择实习机会、就业机会等均具有较大的帮助。同时,作者提及的一些实践问题以及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思考亦会对我们今后的专业学习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实习概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是逻辑。”对于法科生来说,进行专业法律实践是提升实务能力不可或缺的部分。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23日,我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进行为期七周的专业实习。经与法院政治处负责人沟通,结合单位需求,我来到该法院立案庭实习。


沟通过程听到负责人意向分配我至立案庭实习,其实有所担忧,印象中立案庭负责收案、立案和排庭等程序性工作,并不负责审判业务,到达立案庭与庭长及其他法官沟通后才得知,红谷滩区法院立案庭有其特殊性。2020年6月红谷滩区正式挂牌,辖区内有江西省和南昌市省市两级行政中心,正在加快建设成为江西省的行政中心、金融中心、商务中心、文旅中心、创新中心,现为全市至全省商业最为繁华的新设区。红谷滩区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正式对外受案,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5315件,人均结案1500件,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2266件,收案数、结案数、人均结案数均为全省基层法院第一名。同时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该院没有设专门的速裁庭,而在立案庭内部设四个速裁团队,由四名员额法官带领的四个团队处理全院80%的民商事案件。而我则主要在立案庭两名速裁法官团队中大致担任法官助理的工作。



二、实习工作内容


作为全市最为繁忙的基层法院,审理全院80%民商事案件的各个速裁团队的业务量巨大,四个员额法官每人带领两名法官助理、二至三名书记员承办案件,在短短七周的实习期间,我切实体会到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实况,亦亲眼所见同一办公室的一名法官一天开11个庭(非批案),一周开40个庭的繁忙。法官助理除撰写裁判文书外,还要负责送达、调解、结案等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基于对我的信任和立案庭的工作需求,自实习的第一天起庭长即直接安排我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我实习的主要内容则是判决书的撰写。


我很幸运地在带教法官的指导下,接触了各类案由常见民商事案件判决书的撰写,且已经独立完成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由判决书的书写,也参与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判决书书写工作,还在空闲时间和同事参与讨论他们承办的比较有趣的案件。速裁团队审理案件数量庞大、结案期限短,一般的简案要求庭审后一日内作出判决,实际远短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基层审判实务工作的艰辛可见一斑,我在实习期间能够独立写判决之后也平均一天需要完成一份判决书初稿的撰写。即使是在速裁团队,在实习的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也接触到了标的额高达6800余万元的案件,该案系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由带教的立案庭庭长审理,我负责了其中“事实认定”部分书写和判决书核对的工作,我现在仍清晰地记得这个股权转让的案子经过了二次开庭,最终形成了一份近70页约6万余字的判决书。


此外,我也见证了带教法官所谓“常态化加班”的基层院审判人员的工作日常。除当事人十五日举证期限的保障外,民诉法规定的审限、程序期限利益其实大多没有在简易程序的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效率与公平(至少是形式公平)的矛盾在基层法治实践中永远存在。而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业务压力与来自当事人外部对于案件公平正义的诉求也双方面挤压着审判人员的生存空间,我以一个旁观者的眼光观察尚且如是。



三、实习心得


(一)判决书写作规范与思路


1.结构规范


最起初的一周主要学习判决书的核对和书写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核对判决书即将其他法官助理写完的判决书进行文字、法律规范等内容的校对和纠正。想要深入的了解一份判决书的审判过程,我一般会将卷宗一并阅读,一份卷宗里包含了一个案件的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被告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如有)、送达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材料。除了核对判决书中错别字和法律条文,我还会基于案卷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内容研读、分析并学习法官(助理)如何书写“查明事实”及“本院认为”部分。


一份简易的一审程序判决书主要有如下几个部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案件及庭审信息、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辩称内容、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质证、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判决结果等内容。法院质证部分之前的各项内容均可由书记员发送的电子庭审笔录中复制过来;法院质证部分主要经庭审中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认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三性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论述,法官则综合庭审内容、证据载体、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等作出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采信证据。在一些简易程序案件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质证部分可以省略,并在“本院认为”及说理部分体现出来。


2.事实认定部分


而接下来的法院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即是一份判决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法院查明事实主要依据的是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呈现的案件事实。该部分的撰写要保持相当的客观中立,起初在书写事实认定部分时我下意识会参照原告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内容,因为我本能地认为起诉状中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且相对简练,直接参照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内容书写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比较高效。然而在带教法官及助理的指正下我认识到,查明事实部分一般以证据材料中呈现的事实内容为准,如一份合同、银行流水、结算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中载明的客观内容,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的事实内容也可以加入到该部分。原被告为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存在夸大或扭曲事实的可能性,因此“事实认定”部分撰写要谨慎,尽量不出现当事人主观性的表述。不同的法官对事实认定有着不同的书写习惯,如主要带教的两位法官:庭长习惯于具体详尽的阐述事实,且大多将书证材料记载的内容原本地记载进判决书中,避免加入主观认定事实,也因此事实认定内容较为冗杂;另一名带教法官则相对偏向于自身概况总结,只有在关键证据部分才会较为具体的载入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就相对简洁明了。我们无法判断哪一种书写习惯更佳,因两种方式均有优劣。详尽的事实查明虽耗时长一些,但严格以证据为依据也是有效减少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之后以“事实认定不清”、“曲解事实”而上诉的可能;简洁的事实查明则相反,且更加考验法官在繁杂的事实中精准归纳概括总结的能力。同样,一份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内容应当为说理部分提供佐证,而不能毫无筛选、无论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都予以认定。


3.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即法院的说理部分是法官能最大程度发挥自主性和独立性的部分,也最能体现法官个人风格与专业素养。进入基层院实习后我才了解到,业务极其繁忙的员额法官大多数时候忙于开庭,无法亲自撰写判决书,而大多由法官助理执笔完成并由法官最终审核定稿。一些法官可能会在助理写判决之前定调或定下判决结果的方向,而一些法官则会给予助理充分的自主性。最初负责拿到一份卷宗写判决时,我几乎翻看完诉状及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后就立刻开始写说理部分,忽略了关键的铺垫环节及查明事实部分,以至于在书写时总是需要反复查看证据。也是在请教助理同事和他们的指导下,才意识到事实认定部分是说理前必经的一步,只有亲自对案件繁杂的证据进行事实进行认定后,才能对整个案件由全面深刻的认识,亦才能在说理中得心应手的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论述。


在学写判决书的过程我注意到在平时的学习中并不太格外关注的形式部分,及关于《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大多数课堂中对案例进行讨论我们会重点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配问题,直接适用最新的《民法典》中的规定,而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明确了对《民法典》出台前后发生的案件应该适用何法律及司法解释,老师们在日常教学中也抓大放小,即使案例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也一般仅以《民法典》中延续甚至变更后的规定教学。在我看到的不少起诉状中,即使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也会存在这个失误。即使是这么一个小细节亦能看出法学学习与实务的差别,严谨公正、代表着国家赋予的司法权力的法院不允许这样基础性的失误出现,针对不同案件的发生时间,必须一句该规定对该案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出阐释。


其次,说理部分一般会将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使得下文的说理更具有层次和条理。而争议焦点的归纳也需要遵循主次分明的原则,将最为核心的问题放在最前,次要和附带的问题放在后面。如最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常列举的争议焦点即为:1.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被告钱付款项及利息应如何确定?然而实践案例又不仅仅涉及这两个问题,而是穿插更为复杂的多份借款合同、口头约定、向第三人履行、高利借贷、不同阶段不同利息计算标准等等问题。这均需要法官在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说理论证,并作出判决结果。相较之下,本院认为部分更像我们日常的民法学习和备考法考过程中所作的训练,即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并分配责任,这也是我最初写判决时下意识从这一部分开始的原因。同时说理部分更加具体,如对于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期间和标准,租金、水电、物业费的具体计算,都需要在说理及判决结果中予以明确。


(二)同案(类案)同判及其反思


疫情之下,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次生问题造成了系列诉讼纷至沓来。我在实习期间,速裁团队四位员额法官都密切关注着他们承办的几个批案,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类案件均为多名业主起诉同一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没有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而是业主委托同一律师分别起诉。以我撰写的一个批案其中的一篇判决为例,案件背景是某酒店为经营酒店及相关配套设施,而承租一批业主的联排房屋,实际上酒店为降低购置房屋成本提前与业主协商由业主购买某酒店选定位置的房屋,并签订20年期租赁合同专门用以酒店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业主相对丰厚的租金和每三年12%的递增租金标准,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了某酒店自愿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业主同时与某酒店签订《委托装修协议》,约定由某酒店代为装修房屋,由业主支付装修费用。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与防控,酒店经营不善而欠付租金。在这个案件中,我参照同一承办法官同案的生效判决书完成了事实认定部分,并亦参照该份判决针对案件自疫情爆发起至收到诉状时(疫情障碍已经消除)本应递增的租金标准同样进行了12%到9%的酌减,之后的租金比例暂不予调整,计算出了承租人(被告)欠付的租金数额,但本案与前一案件判决不同的部分是,生效判决在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比例计算出承租人欠付租金(约两个月)后,又根据承租人请求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减免租金的请求在计算出的租金基础上酌定再减免了半个月租金。而我写的判决中则没有这一部分酌减的内容,带教法官在核稿时没有关注这一细节,判决已经发出结案后,因速裁团队对批案的关注而引起了重视,并要求带教法官对这两个案件同案没有同判进行情况说明,并需要针对这类批案(该法院还承办了相似批案)的处置上审委会讨论。


此时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为我在撰写判决时确实没有关注到生效判决中减免租金的部分,只能根据两个案件事实中的差别部分进行解释作出一份《情况说明》。同案同判的基础在于案件基础事实相同,两个案件的基础事实确实相同,但在诉讼请求上却存在差别,我负责的这个案件原告主动放弃了疫情期间3、4月本可以以递增的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按原租金标准主张两个月的租金,仅从5月起主张递增后的租金。我则考虑到被告因原告的处分权已经获有一定租金利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即没有再在欠付租金基础上为被告酌减。显然,被告因此获得的一部分租金利益与按照同案同判原则应当酌减的租金数额是不同的,也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但在这种情形下,我只能勉强出具这样一份情况说明予以稀释我的失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之所以会引起所有速裁团队的重视是因为类似批案不断涌入法院,分配到不同法官手中,除同一承办法官需要注意同案同判外,其他法官也需要有统一的参照标准,以防导致同案不同判。同样带教法官也指出了他的担忧,审判规则规定他们不能询问其他法官的案件以防干涉司法独立,这又导致了批案分配在不同法官手中,如果不相互交流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后果的矛盾,而批量数量较大分配在同一法官手中又不甚合理。


又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因尚欠付银行贷款,不能解除土地抵押权因而逾期无法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批案。四位速裁法官经过讨论后决定参照中院曾经作出的同案判决拟写判决书。整体上的裁判思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之后的720个工作日为开放商逾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起算时间,违约期间计算至起诉之日,再按照酌定的LPR作为违约金利率标准,另在该期间中扣除至业主缴纳契税、房屋维修维基金的时间结点,最终认定从相关费用的最终缴纳日期起算。理由是业主缴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是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必要条件,在业主收房后即应立即前往缴纳,因此业主迟延缴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的期间应当从开放商逾期办证期间中扣除。中院的该份判决系已生效判决,但我们在讨论中亦认为该份判决的处置方式有待考量,开放式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根本原因在于因欠付银行贷款无法解除该商品房土地的抵押权,即使业主收房后即时缴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也不能按时履约;且业主已经提供了一些证据佐证存在业主系听从开发商财务部工作人员指示等待通知再去缴纳相关费用;该律师也再答辩中表示中院的案件也系其代理正在走再审程序。但承办的四位法官还是认为应当遵照中院的裁判意旨作出同案同判,以防上诉至中院被改判,对于原告提出的一些佐证则还是在质证中不予采信。同案(类案)同判、保证司法体系审判工作的统一是一贯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判例法国家在先生效的判例对法官具有拘束力,我国对同案同判的追求实质上吸收了判例法国家的裁判精神,重视生效判决的影响和审判的统一,但带来的另一个困扰即是如果明知生效同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尤其是该生效判决系上级法院作出,下级法院是否应当遵照该案作出相同判决?


(三)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思


相比起过去两端短暂的律所实习经历,繁忙的法院实习让我更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践与法律学习的差别。传统的课堂学习中我们会比较注重对法典的学习,即基础条款的学习分析,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同案由的具体案例,则需要对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指导意见甚至一些行政法规进行检索、适用。如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即LPR的四倍),该利率标准的适用节点是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的,因此如果案件中借贷期间覆盖了该时点,计算利息时则可能需要分段计算,在此前按照合同约定是否超过24%的保护利率,如不超过则依合同约定计算借款人应付利息,在此之后则比较约定利息是否超过LPR四倍的限度,再计算应付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如已经支付可按照该规定第二十七条从本金中扣减。法律学习中我们对相关规定有着整体的认知,但对上述借贷本金、利息计算的实务技术性操作确是陌生的,这也只有在专业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又如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大量转包、分包、内部承包过程,高度归纳抽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无法清晰地带领我们认知这样一个复杂的业务领域。且除主体问题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对账结算,因为违法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层层分包的过程可能并没有进行总结算,整个项目下来可能仅有发包方和有资质的总包方存在一份竣工结算但,而层层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法院如何认定工程款数额(对账)也是该类案件的难点。法院实习给予了难得的学习机会,我除了可以请教有实务经验的法官、助理们外,还可以以“法官助理”的身份直接联系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让其解释不同的业务领域的运营规范和行业习惯。让仅记载在法条上的建设工程、融资租赁等字眼鲜活起来。


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法学习的本源和基础,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法”,裁判实践中理应尊重合同条款的约定,但我在实习期间发现大多数合同纠纷案例中如有在违约责任中约定违约方的违约金标准,法院大多会考虑予以调整,即使该违约金约定以我看来并非过高。而实践是法院针对非民间借贷案件的违约金利率最终大多会参照一年期LPR的的利率认定,我在与助理同事们的讨论中也提及这一话题,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度究竟在哪,是否可以一味突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听闻的繁案团队的法官承办的一个案件:原被告在一审的合伙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争议款项系投资款,被告作为受投资方不予返还该投资款。但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又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争议款项,后被告没有履行和解协议,该案原告重新来法院以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起诉。这个案例也带来一个问题,当事人和解达成新的合意与生效判决相反,以和解协议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置?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是亲身实践中遇到我在日常学习中也许根本不会思考到,这也许就是实务的魅力,遇到的实践问题的丰富性、复杂性远超出书本中可以教授传递的内涵。


再如针对因疫情期间引发的各类民商事诉讼纠纷,《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已经不足以作为裁判规则适用,因此在审判中大量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参考指导意见的精神来对各类普通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如针对疫情期间合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如何认定的问题,《民法典》中对“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疫情影响经营、标的价值是否可以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为裁判实践带来考验。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作出了具体的业务指导: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指导意见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在判决书中仍可被法院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使用。


专业实习除了可以将所学知识进行实践检验外,同样也可以反向推动专业知识的学习。从实习中我意识到要更加重视程序法的学习与运用,相比起实体法,对程序法的学习和认知度是不够的。程序法相对繁琐,偏向记忆性,因此在日常学习中常常忽略了对程序性规定的适用。如“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系免证事实”;“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不能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等证据规定,保全、送达等流程、期限规范,这些在裁判中常用到的程序性规定恰恰是知识的薄弱环节。其二,日常专业学习中要注重对案例和判决书的学习、研读,实践案例和优秀的判决书能够对审判实务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研读、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能够更加深刻理解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除判决结果之外引起的一些思考也能对推动实践问题起到一定作用;法律功底扎实的优秀判决书也是日常学习与判决实务工作中的良好参照。



总结


两个月不到的法院实习让我收获颇深,因为太繁忙我甚至只在快要结束实习时才特意去听过一次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庭审,最后该案的判决书也由我完成。参与庭审当庭听原被告双方陈述并发问可以更快厘清法律事实,判决书写效率也相应提升,我认识到审判工作中开庭也许不仅仅是形式正义这么简单,亦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独立书写判决书给我非常大的收获是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和判决说理、结果即使到现在我都能够清晰叙述。繁忙、快节奏的法院业务实践可以让我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实践工作。虽然我在基层院大多处理的是普通常见的民事纠纷,但我认为基础性的案件能够更容易将知识转化为实践,体会法律条款在实践中的真正运用方式,也能为处理更多复杂案件奠定基础。


我也能及时在这份实习中反思自己的不足,如工作相对急躁,重效率轻质量,抓大放小,在判决书主文中常出现细小的错别字和语句漏洞,给带教法官审稿带来一定负担。审判工作代表着国家司法权力,即使是形式外观上的错漏也可能对法院和公权力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应当极其谨慎细致。不久的将来离开校园的我也将踏入实践工作,也应当在实习中吸取经验教训,改善自己的不足。最后我很珍惜也很感激自己当初选择了这份实习,我也在实习中收获了和助理、书记员同事的珍贵友谊及带教法官的赞美和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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