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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如何挽救你的“社会性死亡”?

思庐哲学 2021-06-0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伦理在线 Author 曹刚

编者按

最近一系列的网络事件,譬如“罗冠军事件”、“少妇出轨快递员事件”、“清华学姐事件”等等,带红了一个词:“社死”。“社死”是网络用语,全称是社会性死亡。社会性死亡本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为什么会改头换面在网络世界里流行起来?其间的道德深意值得好好玩味。我们不妨从“社会性死亡”的学理解读开始。


1

人有三条命


大卫·伊格曼《生命的清单》中说,人的一生,其实有三次死亡。第一次死亡,就是医学上认证的死亡,呼吸跟心跳都停止;第二次死亡,是在你的葬礼上。你的生前亲朋好友向遗体告别时,这意味着你已从繁杂的社会关系中被摘出来,堕入虚无之中;第三次死亡,是你在后人的记忆里被彻底抹去了。

大卫·伊格曼的这个说法挺有意思,如果死亡是生命的终结,那么,人有三次死亡,就意味着人有三条生命。这是如何可能的呢?

人是一个自然性的存在,所以有自然生命。人有五官四肢、性别年龄、身材相貌、肌肉神经,等等,这些是自然规定性方面的特质。

人要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繁衍生息,这是自然存在的规律。李敖曾在书中描述胡因梦如厕的情节:我是个完美主义者,有一天,我无意推开没有反锁的卫生间的门,见蹲在马桶上的她,因为便秘满脸憋得通红,实在太不堪了。

这似乎成了李敖离婚的理由,不知李敖便秘了如何?其实这是谁也摆脱不了的自然规律,除非死了。这个“死”指的自然生命的终结,也就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亡,“气聚而为人之生,气散而为人之死”,如此而已。

人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所以有社会生命。莎士比亚在《皆大欢喜》写到:“整个世界是一个大舞台,所有的男男女女都是演员,他们有时上台有时下台,每个人在一生中扮演着许多不同的角色”。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带着“面具”,扮演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并且尽量使自己的表演接近社会观众心中期待的那个样子。

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做儿子的就要有个做儿子的样子,做臣子的就要有个做臣子的样子,这个“样子”就是人的社会性存在。如果人活得没个人样,别人就会嫌弃你,社会就会排斥你,国家就会惩罚你,你自己也会因此而感到羞于见人。

俗话说,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说的也是这个意思。丢脸丢到家了,到了身败名裂的地步,社会生命也就终结了,这就是社会性死亡。臧克家诗曰: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可以解释为,自然生命没有终结,但社会生命已经终结了。

人是一个精神性的存在,所以有精神生命。古人视心之官为大体,耳目口鼻等感觉之官为小体,所谓“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这个“心”指示的就是人的精神性存在。我们在葬礼上常常看到“永垂不朽”的字样,不朽的是灵魂,是精神生命。

臧克家诗曰: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可以解释为,人的自然生命、社会生命都终结了,但精神生命仍然活着。当然,也有可能人的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都未终结,但精神生命已经终结。

那些对世界没有好奇心,没有爱,没有审美趣味,没有信仰,没有意义感,没有道德的人,仿佛行尸走肉一般,形如槁木,心如死灰,便是精神生命已死的表现。

2

“社死”是如何死的?


社会性死亡在网络上简称“社死”,但并未改变其基本内涵,概言之:没脸见人。只不过作为网络用语,“社死”强调和突出了网络暴力的属性,使得“社会性死亡”这个描述性概念带上了不道德的贬义色彩。
我们不妨以 “少妇出轨快递小哥”事件为例。据警情通报,7月7日下午,杭州吴女士在小区门口的快递服务点取快递,嫌疑人郎某趁吴女士在小区快递站点取快递时通过手机摄录。出于博眼球目的,郎某与朋友何某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捏造了暧昧的微信聊天内容。
这段聊天记录和视频一起,被人发到车友群里,又被人转发到业主群。给吴女士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据吴女士说,这件事情发生后,遭到了网民的人肉搜索以及很多人的误解、非议和谩骂。她的工作全部都停止了,朋友也疏远了,自己也不敢出门,整个人也抑郁了。思庐edit
可以说,“少妇出轨快递小哥”事件包含了“社死”的各种要素。嫌疑人郎某等人,通过造谣等网络暴力手段,借助于网络舆论的道德审判,最终导致吴女士在现实生活中没脸见人,被他人嫌弃,被社会排斥,主要社会关系发生断裂,陷入“社死”的恐惧之中。
从这个事件的描述来看,“社死”之所以发生的秘密,不在于那个造谣的老板,也不在于那个老板的造谣,而是内在于一种网络的道德审判机制之中,这是理解“社死”是如何死的关键。

01

网络审判的主体是匿名的大众


罗森在《千夫所指:社交网络时代的道德制裁》一书中说,在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就像是应邀参演法庭剧,所有人都选择扮演法官,扮演在鞭刑现场用污言秽语辱骂罪犯的人。“人们戳了他一刀又一刀,‘他已经死了’。

(1)网络世界是开放的。数字链接的互联网技术和自主传播的网络形态,使网络世界成为向所有人开放的网络空间。人不分东西南北,男女老幼,高低贵贱,都可以进入网络世界,并拥有平等的发言权。

(2)进入网络世界的人大多是匿名的。这批匿名的网民是网络世界中最活跃的一群人,他们通过匿名或昵称积极参与互动,坦率表达观点和意见,有了更多的言论自由,但也因为匿名性,没有了脸面的约束,网络世界成了网民恣意表演的空间。

(3)进入网络世界的门槛很低。经济成本上,只要一部手机就可以了,时间成本上,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了,知识门槛只要会打字就可以了,道德门槛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就可以了。低门槛给了草根阶层更多地发言权,但媒介素养的良莠不齐也使网络世界缺乏自由讨论、充分交流、理性对话的氛围。


网络审判的“案件”是网络舆论所关注的热点事件。一个事件能够进入大众视野,成为网络舆论的热点,看似自发和偶然,又有内在的必然性。

(1)“流量”这只无形的手的引导。网络世界的铁律是流量为王,要有流量,就要博眼球,要博眼球,就只能迎合大众的低级趣味,否则曲高和寡。“少妇出轨快递小哥”正是流量催生的怪物,大凡标题党都是通过危言耸听或者庸俗不堪的语词来博取流量的。

(2)有形的手在带节奏。在《透视2019年上半年网络舆情的四个新特征》一文中,作者就指出了,部分热点舆情事件中,出现了一种舆情被策划、被制造的趋势。“少妇出轨快递小哥”事件就是郎某与何某炮制的产物,其实在更多的网络舆情的背后,存在着各种各样利益集团的有形之手的操纵。

(3)社会的“痛点”问题容易引起共鸣。贫富分化,城乡矛盾,教育不公,政治腐败,国际冲突,等等,都是极易引起大众共鸣的话题;官员、教师、法官、企业家等都是“招黑”敏感体质的人群;名校、大咖、富婆都是话题发酵和推动舆情的催化剂。

可见,某具体事件发生在何时、何地、何人身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能发酵成为网络舆论,又有内在的必然性。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没有“富婆”和快递小哥这样的阶层反差,也不会如此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03 

网络审判的过程充满恣意


(1)网络使得每个网民都成为了审判官。问题是,这些网民审判官审判的依据不是法典,而是更多地诉诸自己的道德感。但在异质多样的现代社会,个人的道德感已变得不那么靠谱,不再具有天然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当然,这些网民审判官也不太在意作为审判依据的标准是否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而是更在乎自己的情感表达。他们高举道德的旗帜,把网络的道德审判变成了道德作秀的演出,从而满足自己的道德优越感。

既然是一场秀,这些网民审判官也就会轻易放弃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热衷于迎合社会情绪,顺应群体观点,附和大众舆论。相比于原有的个体态度而言,结果是彼此强化了更为极端的群体决策,变得比保守的更为保守,比激进的更为激进。

(2)网络审判也需要网民审判官们搞清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探明事实真相,方可为网络审判提供小前提。麻烦的是,在网络世界的信息海洋里,面对大量的、琐碎的、即时的、影像化的信息,网民审判官们往往主观上没有那个耐心,客观上也没有可靠的手段来分辨真假。

在“少妇出轨快递小哥”事件中,就因为有图有真相,使得网民审判官们可以放肆进行道德鞭挞。其实,在后真相时代,普遍的社会经验和基本的价值共识对于整理和建构事件的真相显得更为重要。可惜的是,网民倾向于用个体经验诠释真相,用个体愿望建构真相,只相信他愿意相信的。

(3)网络审判还是个“三合一”的混合物。网络审判缺乏程序保障,没有按部就班的步骤,有的是一哄而上。在法律实务上,审判的步骤有: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在审判推理上,是先找法,再整理和确认事实,最后是适用法律做出判断。但网络的道德审判则把这些步骤都合而为一了,压根没有诸如调查、辩论、陈述、评议和审判等不同环节的有序展开和衔接,也不在乎推理的三段论,只需凭感觉,便可断定事物的是非对错。

网络审判还与道德惩罚合而为一。按道理,审判的结论或者有罪或者无罪,无罪者自然不应被惩罚。

但网络审判的基本假设是有罪推定,审判的过程就是道德惩罚的过程,在网上发表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或者在网上搜索和公开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对相关人士的正常生活进行骚扰,此类网络暴力既是表达正义和寻求真相的工具,还变成了惩恶扬善本身。

如此以来,网络的“社死”真正走向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死亡,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也发生了重叠。在百度定义中,社死是丢脸丢到恨不得找个地缝钻下去。由于脸面既意味着道德人格,丢脸就是丢人;又代表了一定的社会身份地位,是一种社会资源,有面子好办事。

做了道德上丢脸的事,自然被人嫌弃,被社会所排斥,面子所代表的资源也因此丧失殆尽。可见,网络的道德审判所导致的“社死”不只是网络空间的难堪和尴尬,而是现实生活中身败名裂。

3

如何制止“社死”惨剧?


这是个老大难问题了。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抓住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以关系为中心。

(1)以关系为本。网民是挂在网上的存在,先有网,才有“民”。我们就像挂在“网”上的存在,谁都离不开这张“网”,所以,是以“网”为本,这个“网”也就是关系。“网”上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既是功能性的配合关系,一种工具性的外在的关系,也是“我-你”的相遇的关系。

相遇关系的出发点既不在“我”也不在“你”,而是“之间”。一句话,共生共荣的网络关系是所有网民的共同善。反之,欲人“社死”者,反被“社死”,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这样的网络社会就成了“互害社会”了。有报道称,“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始作俑者也被人肉搜索,面临“社死”的境地,此类例子甚多。

(2)在网络的世界里,是以多点对多点的交往关系,处理网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对方为重”,也就是要设身处地地理解对方,要感同身受地关心对方,要包容开放地尊重对方。

网络世界的道德绑架往往来源于自以为是的道德骄傲。按照伏尔泰的说法:“人人手持心中的圣旗,满面红光地走向罪恶。”

(3)网络主体的责任是连带责任。既然“网”先于“民”,则连带责任便是题中应有之义。有句流传广泛的话说: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据说这句话是波兰诗人斯坦尼斯洛的名句,也可译为:雪崩中,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

其实意思是一样的,在网络事件的链条之中,我们很难确定事件的主体,很难追溯主体的过错,很难预测可能的后果,置身其中,人人可能都觉得没有责任,其实人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

第一个基本点就是要抓住不对称性这个关键。

朱大可在《铜须、红高粱和道德民兵》一文中对“人肉搜索”有这样的描述: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躲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

猎物在明处,狩猎者在暗处,犹如匿名者攻击处于明处的当事人,这种权力的不对称性是网络暴力的重大诱发机制。要改变这种不对称性,就需要匿名者现身,贴上可识别的标志,这就要求实名制。当然,实名制是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韩国是国际上第一个施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但只施行了五年便废除了。

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韩国门户网站Nate以及社交网站“赛我网”遭黑客攻击,导致约3500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外泄。另外,实名制可能限制言论自由也是反对实名制的理由。

总之,网络实名制涉及信息安全、表达自由、隐私权等多种利益的权衡。但无论如何,网络实名制仍是个可以试行的方案,只是需要更谨慎的考量,在什么范围内、在何种层次上、针对什么人群,实施网络实名制。

第二个基本点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混合。

网络空间到底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还真说不清。说它是公共领域吧,其中讨论的很多都是八卦等私人事件和话题;说它是私人领域吧,它涉及到的又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

譬如,微信、微博是私人领域吗?北师大教授董藩在微博上对他的研究生说,“当你40岁时,没有4千万身价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这话引发巨大争议,董藩辩称,“那仅是对我学生讲的励志的话。”

但有些话在私下说没问题,在公共领域里说就不妥了。微信或微博既是私下的,又是公共的,董教授惹麻烦的关键就是不懂这个两重性。

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二重特性,既要保护个人的表达自由,又要维护其脆弱的公共性,这就需要法治、礼治和德治的协同治理。其中,法治更侧重于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络领域。

近日,“少妇出轨快递小哥”事件受害者吴女士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获立案受理。可见,网络造谣损害了吴女士的基本权利,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的矫正机制自然要启动。

与此对应,德治更侧重于具有私人属性的网络领域。子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在网络世界里,“多点对多点”的社会交往模式,实质上是给人类带来了一种点对面的合作,一个人即使独处居室也能在网络中将自己融汇到“无限而丰富”的网络交往中。这时,慎独与内讼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除了法治与德治,我们还要强调礼治。这是因为礼治恰恰可作用于公私难分的网络灰色地带。所谓“礼”,在法学上也可称为“软法”,借指那些社会组织的章程条例之类的社会中间体的组织纪律。

譬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签署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由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6家企业共同发布的《关于“清朗网络环境,文明网络行为”的联合倡议》,等等。

这些规范为行为提供指南,更倾向于关注特定关系中、具体情境下的道德选择;这些规范是互联网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更能发挥网络世界参与主体的自主性;这些规范制定的方式灵活,运用的载体多元,更能及时化解网络公共风险。正是因为“礼”所具有的这些特征,才能在公私领域的交接处大有用武之地。


来源:中国伦理在线

原标题:“社会性死亡”与网络的道德审判

作者: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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