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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代表性学者论文

青苗法鸣 2023-12-28

编者按: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学术界关注的一大热点。王利明、齐爱民、张新宝等教授在相关领域产出较多,被引用率较高。我们梳理了3位教授近10年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成果,供大家学习。


1

王利明教授


1.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问题——以《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为背景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 "概括+列举"的方式,首次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敏感性"的核心特征,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区分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存在交叉重合关系,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保护方式上应当区别对待。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主要应依据法定标准,但也有必要兼采"场景理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关键词: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

——《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


2.论个人信息删除权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删除权;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

——《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3.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特色与适用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新需要、新愿望,为国际数字法治贡献了"中国方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全面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护义务,构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规则,规范了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些都构成立法上的突出亮点。该法彰显时代性、本土性与实践性特色,回应了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处理,在吸收世界先进经验的同时凝聚中国智慧,更贴近中国实际与本土背景。《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应当与《民法典》的实施相结合,共同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防线。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民法典

——《法学家》2021第6期


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立法。作为公法和私法的混合,该法的私法部分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总结《民法典》等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比较法的经验,形成了诸多的亮点和创新之处。包括进一步扩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自动化决策的全面规范,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确认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以及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完善了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这些内容都充分彰显了这部法律的时代性、国际性和本土性。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5.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综合性立法,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则与《民法典》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是解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基础和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需要在《民法典》的框架体系中展开,其适用应当贯彻《民法典》确认的人格尊严价值,并结合《民法典》确认的人格权保护一般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需要注重与《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体系协调,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体系化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人格尊严;体系化

——《湖湘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


6.和而不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则界分和适用


摘要: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分一直不明确,导致两者之间的权利保护规则的区分并不清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分别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且规定了在两者发生重复情形下应优先适用隐私规则,但因为个人信息和隐私具有重合性,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区分。隐私权规则优先适用的原因在于:权利不得减损、人格尊严高于私法自治。由于个人信息具有集合性、可利用性、自动处理性等性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予以全面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隐私权;个人信息;规则界分

——《法学评论》2021年第2期


7.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关键词:数据共享;个人信息;民法典

——《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


8.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摘要: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

——《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9.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摘要: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个人信息自决权;人格权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2

齐爱民教授


1.区块链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障碍与应对


摘要:区块链是指以分布式计算为目的生成的,以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等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集合。区块链技术特性给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带来了全方位挑战。区块链数据中的注册数据、区块体数据、具有可识别性的附加数据和区块链功能交易数据构成个人信息。在区块链背景下,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心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转向节点控制者。公链属于根技术和技术基础,公链发起人以及节点控制者不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而非公有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产品应用,其发起人和有限节点控制者应该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区块链不可篡改性使得只能以达到删除权和更正权目的方式在制度上加以实现。

关键词:区块链;个人信息;数据;节点控制者

——《现代法学》2022年第5期


2.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构建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是指一国对某一法域外处理个人信息的人、物或行为实施管辖,从而将其管辖范围扩展至该国领土之外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不仅是建立在各方参与主体切实利益需求之上的制度创新,在更宏观的意义上,也是一国实现政治、经济等多元目的的法律武器。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进一步扩大法律域外效力范围,确立了以属地原则为主、效果原则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并为多数国家所效仿,这种做法的实质是以整个欧洲市场作为筹码参与国际博弈。《美国云法案》以技术和市场占优的美国企业对全球数据的控制为筹码,通过美国企业在全球的分布将法律武器延伸至世界各地,输出美国式隐私保护标准,以最大化维护其国家利益。在尚未形成国际惯例和条约的现状下,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域外效力扩张是多数国家维护数据主权并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共通做法。面对这一国际立法主流,我国应构建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执法管辖并存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适用性和体系性,积极参与并主导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条约的制定,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方案的实现。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GDPR;效果原则;美国云法案;域外立法管辖;域外执法管辖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3.数据挖掘中的权利冲突与法律规制


摘要:"网络强国"与"大数据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大数据技术运用已经相当广泛,但是数据挖掘主体权利与用户个人的权利冲突依然存在,个人信息决定权、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数据库权利在当前法制情况下仍受到较大侵害。通过分析数据挖掘权与相关权利冲突,进一步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实现机制以及立法机制,最终达到推进大数据时代数据技术运用与个人权利保护之目的。

关键词:数据挖掘;权利冲突;法律规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美国在线行为广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模式研究


摘要:美国在线行为广告领域通过行业自律模式保护个人信息,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自律保护机制,该机制涵盖了在线行为广告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个人信息特别规定、告知制度与消费者的选择权、广告选择图标机制、拒绝追踪机制、投诉问责与执行机制。该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为个人信息提供灵活和细致的保护规范,同时可以减少由立法过早介入引发的阻碍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但其弊端表现在强制力不足、普及性有待提高等方面。

关键词:在线行为广告;个人信息;行业自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5.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


摘要: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个人信息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企业精准营销、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用价值。纵观全球,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单行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国际社会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基本形成了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判定标准的共识;但个人信息界定的动态性和场景性不仅带来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使企业在匿名化处理问题上无所适从。充分借鉴国外立法,以加强个人信息权顶层设计为核心,通过事前同意、事中风险评估和事后个案认定机制来弥补个人信息界定的固有缺陷,是提升中国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性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个人信息;再识别;匿名化;个人信息权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6.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方面分三个效力层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对象为得以固定和可以处理的个人信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普遍呈现出确认域外效力的倾向。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适用;域外效力

——《社会科学家》 2015年第11期


7.对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与借鉴——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摘要:云计算时代,开放平台逐步成为个人信息存储中心,个人信息安全与权利保护亟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个人信息利用要件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大陆地区开放平台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开放平台;个人信息;利益平衡

——《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6期



3

张新宝教授


1.论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为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个人信息权益及其最终保护的若干基本人权、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权等而设立的程序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个人就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的,应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处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纠纷,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进行审查。符合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起诉条件的,个人可以就维护权利的合理费用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个人因个人信息被侵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不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先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前提。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前置程序;损害赔偿请求权

——《政法论坛》 2023年第2期


2.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研究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该义务来源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与“基于风险的进路”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相适应。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独立监督机构的具体适用对象即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应的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超级平台经营者与大型平台经营者。外部独立监督机构既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与公司内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性,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在职责范围上,外部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情况,以及企业对商业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独立监督机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方义务;合规体系

——《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


3.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摘要: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应以不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内在限制,另一方面则应以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原则及目的特定、最小处理原则为外部统合。在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与传播范围等要素。就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个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

关键词:裁判文书;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个人拒绝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


4.司法信息公开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摘要:司法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理论基础,内含司法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司法信息公开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契合信息化公开特点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环境,基于个案评估的立场,在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之间作司法衡量;立足于整体性和可分割性维度,遵循比例原则要求,以明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路径。在具体方法上,应达到对核心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强化保护,充分考虑一般个人信息处理于整体性维度下的效用,并在外部机制层面,落实司法机关个人信息告知义务以及相关部门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履行。

关键词:司法公开;隐私权;个人信息;司法衡量;比例原则

——《比较法研究》 2022年第2期


5.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强化保护


摘要:个人金融账户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是"两头强化"中"强化保护"的一头,"强化利用"的目标则劣后。在理解与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法律为个人金融账户信息提供保护时,既要兼顾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以实践为舵、理论为帆,并针对具体行业,因地制宜,如此方得正道。

——《中国银行业》 2021年第11期


6.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摘要:在个人信息处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中,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总体原则,在各项基本原则中发挥统领作用;目的原则以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为核心,对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限度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公开透明原则的主要作用是强化个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知情与理解;质量原则旨在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是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信息经济价值和社会管理价值的基本前提;责任原则要求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将安全作为其负责的重点内容,违法时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项基本原则在价值上具有一定的位阶关系,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同时又彼此间相互协调,实践中可能发生多项基本原则的综合适用。

——《中国法律评论》 2021年第5期


7.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


摘要:个人信息权益的权益构造,包括内部构造和对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益的支配关系两个部分,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价值取向所决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部构造由"本权权益"与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之"本权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利益,但不包括财产利益;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以及知情、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请求解释说明等权利。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和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具有外部约束力。处理者对合法处理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享有财产利益,但该数据受到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除非其已经过匿名化处理。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样受制于个人信息权益,但是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数据不享有财产利益,并且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积极开放其控制的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数据;内部构造;外部约束力;“两头强化,三方平衡”

——《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8.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的利益衡量与制度构建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商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律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人脸识别技术在数据、算法、应用三个层面存在问题和风险。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人脸信息法律规范体系,但欠缺对人脸识别技术在算法、应用等维度的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仍应坚持"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通过在公共安全领域、商业领域等不同场景中的利益衡量,进一步提出我国人脸识别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人脸识别;利益衡量;算法监管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


9.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强制履行法律规定满足受害人相关权利的其他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维护其自身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无需个人信息私益诉讼前置。侵权人承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损害赔偿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10.互联网生态“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设置研究


摘要:强化网络平台等大型在线企业的治理,配置与其控制力和影响力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正在形成全球普遍共识。我国目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应这一趋势正当其时,对此等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特别规定。本文建议在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加一个条文,设置"守门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特别义务。增设这一特别义务,在立法例上有可供参考的经验,并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本文对此作出论证,并对建议增加的条文进行了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文本方案。

关键词:大型在线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守门人

——《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11.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


摘要: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任何情况下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格抗辩。在实践层面,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合理限制,不应仅仅满足于对隐私政策的评估,更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衡量并做出执法和司法上的正确判断。同时,还可以从技术路径及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出发,加强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实现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与信息业者经营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私权保护

——《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6期


12.《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


摘要: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将个人信息理解为权利还是利益,都不妨碍法律将其确定为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权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义务主体负有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前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走在了前面,而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尚未彰显。需要探讨民事司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从民法分则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两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权益);《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外法学》 2019年第1期


13.“普遍免费+个别付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


摘要: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个别付费"双重模式。"个别付费"模式的关键在于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一项独立属性,通过基础性能和附加性能区分的方式为个人信息"定价"。这样的双重模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这一模式的实施和推广需要在机制和制度方面作出必要的安排。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服务;普遍免费;个别付费;普遍免费+个别付费

——《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1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


摘要: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已经箭在弦上,但三大矛盾仍待有效化解。就"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对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而言,应秉持"两头强化"的观念,既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又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就"权利保护法和行政管理法"之间的矛盾而言,应坚持综合立法的进路,实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三方平衡。就"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之间的矛盾而言,我国一方面应引入个人信息的保护性域外管辖权,拓展主权边界;另一方面应参考世界趋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协定及条约奠定基础。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信息;信息利用;立法建议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


15.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电信诈骗综合治理研究


摘要:电信诈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低成本、高收益是其多发的驱动力所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到位,导致非法收集、提供、出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量存在,客观上为电信诈骗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应以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执法保护为主要路径,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电信诈骗的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诈骗;综合治理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第5期


16.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摘要: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利益衡量;“两头强化,三方平衡”

——《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7.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反腐现象勃然兴起。网络反腐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表达渠道,有效地加强了群众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但同时也增大了对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的侵害几率。如何规范网络反腐,控制网络举报的副作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反腐中,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边界。公共利益是隐私权行使的边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法律应予适当克减,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从而真正实现有效反腐与对隐私权的相应保护。

关键词:网络反腐;隐私权;公共利益;利益衡量

——《法学研究》 2013年第6期


责任编辑 ✎ lyc

排版编辑 ✎ 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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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商法学(含婚姻家庭法)基础性问题与前沿热点研究

8.侵犯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基础性问题及前沿热点研究

9.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法典化研究

10.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治问题

11.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12.企业合规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3.司法改革举措、成效的实证类研究

14.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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