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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人,菜刀何错之有?丢刀商场被判担责,是没搞清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纠纷因果关系

姜效禹 法眼观事 2019-05-15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篇《偷商场菜刀砍死人,法院判决:商场承担15%补充责任,二审还维持了!》二审判决书,后台有人质疑这份判决书的真实性,称是有人在诋毁法院。今天特刊发该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的截图并第二条文章全文转发,以证明真实性。




根据(2018)赣05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25日晚6时许,毛丽华因与其前男友感情纠纷,便萌生杀人想法,来到新余市××路步步高超市,拿了两把菜刀并放在随身携带的花色提包内未付款就从超市进口处离开超市,未受步步高新余广场工作人员的阻拦。之后毛丽华来到冰灵网吧,恰逢赵海梅骑电动车搭载其女胡某经过,毛丽华持刀砍向被害人胡某头部、背部数下,被害人胡某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毛丽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毛生根、林梅香系毛丽华的养父母。


两审法院均判决:一、毛丽华、毛生根、林梅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爱华、赵海梅(受害人胡某父母)赔偿金299387.25元。二、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地王购物广场应对上述款项中的4940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胡爱华、赵海梅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步步高新余广场“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丽华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步步高新余广场这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患者毛丽华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该不作为是为前因,与毛丽华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步步高新余广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这一判决理由得到了二审法院进一步的阐明和支持。



该判决一经转发,留言区里,不管是法律专业人士从专业角度还是普通民众从能接受的人情世故角度,反正没见一个支持者。按此判决理论的逻辑推开,以后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园里的设施被用于打架斗殴的,物主等着赔钱就行了。


首先,这个判决没有弄清什么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扩大适用的。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的范围必须是“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他人损失,其中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损害必须是公共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且应仅限于在“特定的服务场所”内;二是公共场所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商场作为打开门做生意的服务提供者,其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提供“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自己能力范围外的去保护商场以外的其他民众。本案中,胡某被害,显然不在商场的保护场所和能力范围之内。


商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在合理限度内,不应将顾客的盗窃行为归责给商场。顾客的盗窃行为,商场不可能有能力每起发现,并及时制止,要不然就不需要警察了。商场也是丢失菜刀的受害人,菜刀失窃归责商场没有尽到防控管理,类似与将刑事犯罪活动责任归责于受害人,强人所难。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同样的法理推论,商场被人偷了菜刀,要对丢失菜刀发生的伤人事故承担责任吗?



其次,这份判决没有弄清什么是“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除非是法律规定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过错”必须与“侵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菜刀本无错,砍人的过错动机来自持刀的人,而不是菜刀本身。本案中,商场作为菜刀的主人,对于盗窃菜刀的违法行为,超过了自身防控范围,本身没有过错,不可能因是菜刀的失主而承担侵权责任。


2、抛开商场的访控菜刀责任,丢刀事实与砍人行为、砍人后果,本身就不具备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不是二审判决书中所称的什么“步步高新余广场这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患者毛丽华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该不作为是为前因,与毛丽华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密切、必然联系时,才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丢刀与砍人、受害之间有必然联系吗?因为菜刀砍人了就往前推丢失菜刀的责任,是不是要查一查菜刀生产企业是否违规生产,质量是否合格,监管部门是否监管到位?如果监管不到位,违规菜刀流入市场,对菜刀砍人是不是也该担责?这样往前推还有完吗?




最后,这份判决对于法条的引用、法理的理解牵强附会,造成的社会影响贻害无穷。


这份终审判决书不可谓不用心,满纸的都是法言法语,法条引用,法理阐明,判决书中讲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绝对正确。但在将法条、法理运用到具体案情时,根本就是不该适用的法条适用了,不该运用的法理推理用上了。案件事实与法条规定两个不搭界的东西东拼西凑的出现在了同一个判决书上,结果是专业人看不懂,民众不接受。


这么判的直接后果就是,商场菜刀被人偷了,就要对菜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商场是不是该将菜刀派专人看管,一把不能丢失?以此类推,如果车辆被偷了,是不是就该对驾驶车辆从事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承担责任?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篇《偷商场菜刀砍死人,法院判决:商场承担15%补充责任,二审还维持了!》二审判决书,后台有人质疑这份判决书的真实性,称是有人在诋毁法院。今天特刊发该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的截图并第二条文章全文转发,以证明真实性。




根据(2018)赣05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25日晚6时许,毛丽华因与其前男友感情纠纷,便萌生杀人想法,来到新余市××路步步高超市,拿了两把菜刀并放在随身携带的花色提包内未付款就从超市进口处离开超市,未受步步高新余广场工作人员的阻拦。之后毛丽华来到冰灵网吧,恰逢赵海梅骑电动车搭载其女胡某经过,毛丽华持刀砍向被害人胡某头部、背部数下,被害人胡某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毛丽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毛生根、林梅香系毛丽华的养父母。


两审法院均判决:一、毛丽华、毛生根、林梅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爱华、赵海梅(受害人胡某父母)赔偿金299387.25元。二、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地王购物广场应对上述款项中的4940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胡爱华、赵海梅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步步高新余广场“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丽华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步步高新余广场这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患者毛丽华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该不作为是为前因,与毛丽华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步步高新余广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这一判决理由得到了二审法院进一步的阐明和支持。



该判决一经转发,留言区里,不管是法律专业人士从专业角度还是普通民众从能接受的人情世故角度,反正没见一个支持者。按此判决理论的逻辑推开,以后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园里的设施被用于打架斗殴的,物主等着赔钱就行了。


首先,这个判决没有弄清什么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扩大适用的。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的范围必须是“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他人损失,其中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损害必须是公共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且应仅限于在“特定的服务场所”内;二是公共场所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商场作为打开门做生意的服务提供者,其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提供“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自己能力范围外的去保护商场以外的其他民众。本案中,胡某被害,显然不在商场的保护场所和能力范围之内。


商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在合理限度内,不应将顾客的盗窃行为归责给商场。顾客的盗窃行为,商场不可能有能力每起发现,并及时制止,要不然就不需要警察了。商场也是丢失菜刀的受害人,菜刀失窃归责商场没有尽到防控管理,类似与将刑事犯罪活动责任归责于受害人,强人所难。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同样的法理推论,商场被人偷了菜刀,要对丢失菜刀发生的伤人事故承担责任吗?



其次,这份判决没有弄清什么是“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除非是法律规定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过错”必须与“侵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菜刀本无错,砍人的过错动机来自持刀的人,而不是菜刀本身。本案中,商场作为菜刀的主人,对于盗窃菜刀的违法行为,超过了自身防控范围,本身没有过错,不可能因是菜刀的失主而承担侵权责任。


2、抛开商场的访控菜刀责任,丢刀事实与砍人行为、砍人后果,本身就不具备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不是二审判决书中所称的什么“步步高新余广场这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患者毛丽华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该不作为是为前因,与毛丽华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密切、必然联系时,才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丢刀与砍人、受害之间有必然联系吗?因为菜刀砍人了就往前推丢失菜刀的责任,是不是要查一查菜刀生产企业是否违规生产,质量是否合格,监管部门是否监管到位?如果监管不到位,违规菜刀流入市场,对菜刀砍人是不是也该担责?这样往前推还有完吗?




最后,这份判决对于法条的引用、法理的理解牵强附会,造成的社会影响贻害无穷。


这份终审判决书不可谓不用心,满纸的都是法言法语,法条引用,法理阐明,判决书中讲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绝对正确。但在将法条、法理运用到具体案情时,根本就是不该适用的法条适用了,不该运用的法理推理用上了。案件事实与法条规定两个不搭界的东西东拼西凑的出现在了同一个判决书上,结果是专业人看不懂,民众不接受。


这么判的直接后果就是,商场菜刀被人偷了,就要对菜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商场是不是该将菜刀派专人看管,一把不能丢失?以此类推,如果车辆被偷了,是不是就该对驾驶车辆从事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承担责任?这个社会岂不是人人自危,丢个菜刀棍棒就可能要赔个几十万?


法律适用的司法权掌握在法官手里,但法律规定是天下公开的,判案时不能法官抛开案情,想用那个法条就用那个法条,想怎么理解适用就怎么理解适用,想支持谁就支持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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