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是进步还是倒退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2-07-27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引起普遍关注。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先阐述相关的原理,再应用这个原理来讨论这个问题。这里的原理涉及两种规则,也可以说是两个层面,即一般性规则与具体的规则两个层面,其中,具体规则是在一般性规则所给定的框架下形成的。

我们说,“权利”是具体的规则所确定的,而具体的规则又是无数个体行动的结果。在满足一般性规则的前提下,无数个体的行动产生的具体规则具有协调功能,增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种有助于合作的具体规则,是自发产生的,它完全不同于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人为制定出来的规则。要说明的是,一般性规则类似“道”,是抽象的,不能被一一列举,但可以给出一些否定性原则,如不能对个体进行制度性强制(德索托),还比如,只要个体的行动没有伤害他人,他的行动就不应该受到人为的限制。货币、语言、道德与法律等也是一般性规则,它们也是演化的产物,只是比具体的规则更为抽象。

遵循与实施一般性规则,是产生有助于合作的具体规则的前提条件。政府的作用,是实施一般性规则,保护这个使具体的规则得以演化产生的过程,而不是自己制定规则,或者说,确定具体的权利。

任何个案都是历史,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的个案不代表“一般性”,但可以从无数的个案中可以概括或提炼出一般性规则。当政府“发现”一般性规则,并确立它时,就为人们的行动,或社会的合作提供了参考与便利。

权利的正当性,源于一般性规则之上的演化过程。不仅作为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是以演化为特征的,大陆法系(罗马法)也是以演化为特征的。哈耶克谈到这一点,他说“罗马人至少留给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私法,它以十分严格的私有财产权为核心……因此法律更多地被看作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这种权力的行使。”西塞罗也告诉我们,加图(Cato)认为罗马法律传统比其他的要优越得多,是因为它“不是某个人的个人创造,而是很多人的创造;它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体在他一生当中建立的,而是经过了漫长的世纪和很多代人。因为……在这个世界上,绝不可能有一个人聪明到能预见一切,即便我们能把所有的大脑都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没有通过漫长历史获得的实践经验,他也不可能在某个时刻为我们准备一切。”

对于演化产生的法律,任何个体都可以对它发表意见,但他的意见不能代替演化产生法律的过程。只要法案产生的过程是正当的,或者说,是符合一般性规则的,那么它不能被任何个体的意见所推翻,而只能由演化的过程来改变它,而这个演化的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体现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投票中,即这里大法官不是代表他自己,其实代表的是背后的演化过程,是在替这个演化过程说话(当然,还需要一种机制能够保障大法官不是为自己私利说话),是这个演化过程的化身。

“正当性”不是谁的意志(如堕胎权问题中的妇女)决定的,也不是从某个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很多人用自然权利来推导正当性,这是错误的。如前所述,有关权利的规则,是一般性规则之上的演化过程的结果,它反映社会中人们的观念或他们对某些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自然权利则完全不能反映这种认识。

一项权利的正当性,是由演化产生相关规则的过程是否正当决定的如果一般性规则层面没有问题,那么就不能认为具体的规则——作为一般性规则之上的无数个体的行动的结果——所确立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能用自己制定的规则去取代这个演化产生规则的过程。或者说,正当性的来源是这个演化的过程(因为演化把具有协调性的规则筛选了出来),不是“自然”或谁的意志,政府、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妇女群体都不能把自己认为的“正当”施加于社会,代替这个演化过程,否则就是理性狂妄,也是不正当的。

下面具体到堕胎权问题。堕胎权是具体的权利问题,它也应该是由演化产生的具体规则决定的,所以关键是这个演化过程有没有问题,而不是这个权利有没有问题。如前所述,抛开这个演化过程,谈这个权利是否正当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每个人都可以对这个法案发表意见,但他们也只能通过演化的过程去改变结果,而不能借助于强制力去改变。对于具体的结果,必然是有争议的,有的人叫好,有的人反对。法案不是“完美”的,但普通法传统的好处是可以不断纠正,如这次大法官推翻“罗诉韦德案”就是例子。

在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联邦法院放弃对这一问题的干预,这是向着由自发演化或一般性规则来决定具体权利的方向靠近了一步,所以应该被视为一个进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