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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中美冲突”的根源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2-08-22

近日有一篇名为《中美冲突根源:重磅深度长文》的文章在奥派群中被广泛转发,作者是“无政府资本主义”(以下简称“无政资”)的支持者。该文试图把中美冲突的根源归为政府的失败,即认为美国政府对自由市场的破坏,是导致中美冲突的重要原因。我们说,国家的存在,确实有给人类社会造成“困扰”的一面。让政府不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促进大众幸福的增进,这是人类迄今都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难题。“无政资”让人对政府保持警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笔者认为“无政资”不可取,因为它属于“制度主义”认识论。笔者认为导致中美冲突的,不是政府制度本身,而正是制度主义认识论,这种认识论也是其他国家间冲突的根源。由于制度主义认识论普遍地存在于学者与大众中,其错误需要予以揭露。

“制度主义”认识论的局限

制度主义认识论为什么会成为冲突的根源,这要从制度主义认识论的特征说起。“制度主义”拿一个理想的制度作为标杆,来对照现实。如“无政资”拿“自然权利”与“没有政府的状态”来作为标杆,不符合这个标准的,都是“坏”的。他们简单地把政府视为市场的敌人,好像政府没有了,市场就完美了一样。其实,根本问题不是有没有政府,而是政府是否承担起实施一般性规则的责任,以促进分工合作。因为总会有人会破坏分工合作,所以维护分工合作的机构是需要的,至于这个机构的名字是不是叫政府并不重要。

制度主义认识论是静态的,非此即彼的或“一锤子”的。如它从“政府”的缺陷中,推导出“无政府”的优越,或从“民主制度”的缺陷中,推出君主制或其他非民主制度的优越,这样的推理显然是缺乏逻辑的。因为一种制度有缺陷,并不意味着另外一种制度的缺陷会更少。制度主义认识论没有区分“特例”与“一般”,如找出一些历史证据(如贸易保护的例子),来说明民主制度的坏处,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要看“一般”,不能把特定时期某些政客的所作所为视为该国制度的“一般性特征”,或一个国家的制度的基本特征,显然会以偏概全。

制度主义是没有“理论”的,即它用制度来说明制度,用制度来代替理论。而米塞斯早已指出,应该用“理论”来分析“制度”。他的行动学提供分工合作的原理,是我们理解制度的理论工具。只有理论才构成理解的“工具”,而“制度”不能构成这样的“工具”,因为制度本身是行动的产物或某种理论的构造物(如“无政资”),因此制度是不确切的,而理论可以是确切的。如一种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前提之上,并且逻辑严密,那么这样的理论就是确切的。只有确切的理论,才能用作理解世界的工具,相反,如是用错误的理论或使用某种制度来作为工具,都会对我们的理解产生有害的影响。

“无政资”正是属于制度主义认识论。它本身没有“理论”,或者说只有“伦理”,即自然权利观。它把“自然权利”作为一种“理想类型”,作为检验其他制度“好坏”的标准。它反对特定类型的制度(如民主),只是因为它不符合这种理想类型。

用确切的“理论”来理解制度

由于确切的理论能够告诉我们确切的因果关系,所以确切的理论能够成为我们理解制度的工具。我们可以通过对理论的理解,来理解制度,如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整体上”的走向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制度,整体上显然比七十年代有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八十年代的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原理了,个体的幸福同时也增进了。罗斯巴德与霍普的支持者,他们不是采用这种“理解”的方法,而是用一些“例子”来说明一个国家的制度,试图用一些例子来对一个国家的制度进行整体性的评判,如用美国的关税来否定美国整个的民主制度,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我们可以用理论来理解制度,这正是米塞斯说的“理论先于历史”。对于政府,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能否促进市场(分工合作原理),只有理论才能构成判断的依据。“无政资”的支持者批评了那些把“民主制度”作为判断标准的制度主义者,但“无政资”本身也是制度主义,在这点上它与它反对的对象没有区别。

把“原理”作为依据

我们追求的是个体幸福的增进,而不是追求特定的某种制度。或者说,我们追求的是某种“功能”,即一种有助于分工合作,从而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这才是关键,至于满足这种功能的制度具体叫什么名字(民主还是其他),则并不重要。如一国能够探索出一种不同于目前西方的民主制度,但在促进分工合作与个体幸福的增进上更有效的制度,那当然没有问题。

但是,尽管理论上我们确实可以抛开特定的制度,即不以特定的制度作为检验其他制度的标准,但却不能抛开“原理”。如我们确实想要产生那种促进分工合作,从而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必须遵循经济学揭示的“原理”,只有遵循这样的原理,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才会产生,这样原理也构成了制度构建的“原则”。可以举些例子来说明这样的原理。如“地方知识”是一个原理,它对应的是地方自治相对于中央集权制度的优势,因此制度的构建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前进。还比如,政府的强制只限于实施普遍正当规则,即政府不能有自己的整体性目标,如有这样的目标,则会与普遍的规则相冲突,也属于这样的“原理”。还比如,政府官员的知识也是有限的,因此制度不能从上而下建构,而是要尊重演化与地方性等,这也是原理。这样的原理,还比如,官员也是自利的,因此必须受约束。如一个社会无视这样的原理,则那些有助于分工合作,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将无法产生。

自由、市场与私有产权等概念,都要放到原理下来理解,而不能放到特定制度(如无政资)下理解,因为那是制度主义的做法。如“自由”不是不受约束地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或简单地理解为“自愿”,而是要理解为遵循符合原理的普遍正当规则,如官商勾结的自由不是自由,如一个国家盛行这样的“自由”,当然不能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国家。还有,“私有产权”也不能理解为“私人占有”,而是要理解为上述规则所确立的权利。

原理是抽象的。当我们把原理作为依据时,自由、市场与私有产权都会是“过程”概念,因为决定它们的相关制度都是个体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而不是“建构”的。相反,“制度主义”把特定的制度(如无政资或某种民主类型)作为检验的标准,则是指向了建构主义,因为它试图把特定的制度变成“蓝图”。

制度主义认识论,才是中美冲突的根源。“无政资”只是这种制度主义认识论的类型之一。存在于学者与大众头脑中的制度主义认识论,主要还不是“无政资”。我们需要从“制度”切换到“原理”。“原理”是没有国界的,普遍适用的。虽然不同国家的制度起点不一样,但是当各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都朝着充分地遵循原理的方向前进时,他们的利益是相互一致的,他们的行为将共同地促进分工合作,国家之间也将和平共处。而制度主义认识论,人为地划界(国界)为牢,制造了敌视。所以,不能把中美“冲突”或“对抗”视为必然出现的现象,而是要把它理解为错误观念(制度主义认识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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