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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法乐乐、江苏法院网等


你是否曾梦想拥有自己的公司,资产上亿,员工上千?


你是否还梦想拥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却不用干事情就能轻松拿钱?


嘿!你还别说,真有这种,那就叫“挂名”法定代表人,只是这个,风险大得让你受不了!


“挂名”法定代表人,即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一、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是陈某,但实际控制人是李某。陈某只是普通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过某贸易公司经营和管理。

 

二、2013年6月,某贸易公司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三、为保证贷款的偿还,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控制人李某等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

 

四、贷款到期后,某贸易公司未能偿还欠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履行了责任后,某贸易公司,陈某,李某等却未履行反担保义务。

 

五、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贸易公司,陈某,李某等承担责任。陈某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进行抗辩。

 

六、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偿还债务,陈某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观点

 

虽然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陈某只是该公司的普通员工,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过某贸易公司经营和管理。但陈某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且合同有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即有权要求陈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理由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还分别与某贸易公司、陈某、刘某、李某、朱某、周某签订有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对象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某贸易公司在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所做出的保证承诺,反担保的范围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逾期担保费、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某贸易公司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偿后,未能及时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履行偿还责任,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各反担保人依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故其要求对抵押物在抵押登记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及要求某贸易公司、陈某、刘某、李某、朱某、周某对某贸易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多数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经营和了解业务,因此不可轻易答应担任该职。在本案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只是员工,从未参与决策和经营,但在公司借款之后,却不得不为公司提供了个人担保,从而使自己也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风险呢?


民事责任风险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概括由三个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其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违反合同行为的权利义务行为所导致的责任。那违反合同行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呢?实践中不乏有些公司,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判以支付义务,但公司资产不足,不足以履行支付判决时,这时法定代表人就会列为被强制执行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从而遭到一些权益的限制,限制高消费不能乘高铁、飞机,被列为失信人等。侵权责任,主要是一些侵权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即使挂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需要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额时,被列为被强制执行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一些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而行政法职能多数是行政监督、管理和许可职能,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会带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处分。


(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关于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虽没明确是法定代表人,但只有证据证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犯罪行为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指令行使的情况下,那么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犯罪行为才无关联,才不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其他责任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者约定是无效的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对外并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总之,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几乎无法避免法律风险,提醒大家不要为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头或贪图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报酬而身陷囫囵。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册设立公司的门槛的降低,普通老百姓开公司,当老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当遇到有亲朋好友想投资开公司,却邀请你挂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又不需要你实际参与公司任何管理时,一定要慎重对待,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但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名义做出的一些违法行为,却需要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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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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