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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意见:建议"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引发共鸣

烟语法明 2021-04-01


3月8日,人民网微博发布了题为《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的微博,韩德云在微博中的视频表示:“各地滥设电子警察装置,一些根本没有任何危害和后果的违章行为,也接受了高额罚款。”

人民网微博截图

韩德云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置规范,清理整顿以罚款为目的设立的电子摄像、抓拍装置。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履职19年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如此高额的交通罚款,或和“电子警察”的“滥用”有关。建议国务院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

韩德云表示,对“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国家和行政主管机构从未作出过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在“电子警察”使用和管理中,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断显现。



部分地方的交管部门安装、使用数量众多的“电子警察”,名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实际上将“电子警察”变成一种变相创收手段。甚至,“电子警察”在一些路段的设置和使用,不仅未能有效保障行路安全,反而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比如使用超强闪光装置等)。




韩德云建议,一是国务院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行政执法权空间。尽管各地对交通违法及处罚标准规定享有一定幅度的执法裁量权,但从国家层面对设置使用“电子警察”处理交通违法的规定及处罚标准应进行统一。使用“电子警察”进行交通执法应当侧重于发现违法行为,便于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治理违章违法隐患,合理规范交通秩序,从而保证交管部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



二是严格规范通过“电子警察”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程序,坚决防止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管部门公正公开高效进行交通管理的水平。“电子警察”对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成效明显,但滥设摄像头、使用不规范、罚款不透明等问题愈发严重不能漠视。建议加强对“电子警察”设立后使用规范的制定,对闯红灯、区间测速、违停等摄像头的设置地点应当合理并向社会公开,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标志明显,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及公正公平执法能力。


三是在使用“电子警察”获得的证据进行交通违法违章处罚时,应以结果为导向判定违法行为并适用处罚,提高接受投诉纠正不当判罚的比例,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和改进交通秩序,减少以追求罚款为主的执法导向和处罚方式。



一时间网友纷纷点击围观。截止7日晚22:30分,微博热搜榜报名第9名(共搜索590008次)、网友转发1343次、网友评论3232次、点赞63755次。


网友们纷纷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逐渐为韩德云的建议分成两派吵了起来。


赞同清理的网友:


这部分网友认同韩德云的建议,希望相关部门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减少开车人的负担。



不赞同清理的网友:

这部分网友则认为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就没有办法震慑那些存有侥幸心理的驾驶员。



新京报评论:某些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设置的合理性,确实值得评估。


当“罚款导向”催生电子抓拍“为罚而设”,道路执法系统的“向钱看”,必然引发各种诟病。在此背景下,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等问题的制度化规范仍需研究,也有必要让电子眼设置本身接受社会监督,对其进行“体检”,对不合理的电子抓拍装置该取消就取消。
 
说到底,电子眼的设置,目的应是维护交通秩序,而非罚款;电子眼的执法数据,应成为科学规划调整道路状况的参考,而不应只是成为追缴罚单的凭证。只有这样,电子眼的设置才能不“偏离”应有目的与初衷。

来源:人民网微博帐号、网友评论、 四川手机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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