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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物业费,物业不准车辆进小区,法院判了不同的结果,理由是...

烟语法明 2022-12-05

案例一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档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小王认为物业公司服务欠佳,故一直拒付物业费,双方存在矛盾。
后来物业公司启用了车牌识别系统,却未将小王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小王因车牌无法被识别而无法正常驶入地下车库,每次均需向物业公司提供房产证、车位产权证、行驶证及身份证等方可使用车位,增加了使用车位的难度。
一怒之下,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正常使用车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车牌号录入电子识别系统。
物业公司称不存在阻挠小王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情形,按规定,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需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并登记,只要小王按照规定配合,完全可以进入地下车库。但是小王没有交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没有将其车牌号录入系统。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考虑到小区的整体利益自购车牌识别系统并投入使用,目的是更好地对小区车位、车辆进行有序管理,为车辆进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较大程度地实现人车分流,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使用该系统带来的便利时,理应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区业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车库时出示各种证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围,对小王正常使用车位造成了阻碍和限制。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阻碍小王正常使用车位,该行为侵害了其对车位正常管领、控制、使用的权能。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侵权,排除其对小王使用地下车位造成的不当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小王驶入地下车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对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务应避免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妨碍,不应以查验权证、登记号牌、拦障设卡等方式阻碍权利人使用自有车位。
《民法典》第944条中作出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用催告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据此,业主也应宽容和友善,客观理性地评价物业服务并及时支付物业费,以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业主也才能获得更高品质的物业服务。(以上转自:崇川区人民法院  任磊)


案例二


美美女士自去年搬进新家后,私家车就一直随意停放在小区单元楼下。后来,物业公司张贴告示说,小区内停车需交车位费,业主按规每月交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发给门禁卡,业主开车直接打卡进小区,若不交钱,则禁止进入。
美美女士对物业的做法气愤不已,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其无权禁止业主开车进小区,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难道连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都没有吗?
物业公司则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美美女士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也未经协商,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美美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开车进出小区”与“在小区内停车”,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以未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显然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及自由出入的权利。但是,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停放车辆,则属于合法行为。
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业主双方应认识到: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目的是为全体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这也是双方共同利益、义务所在。公共道路或者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物业有权代为收取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费等收益资金,但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并独立核算,予以公示,对出入停放的车辆履行好管理义务。
所以,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如果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则是不合法的。而作为业主,在享受公共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秩序,构建和谐小区。(以上转自萧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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