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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真的太太太太太难啦!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是,据笔者了解,享受此项减免的纳税人寥寥无几,有的县区甚至一年不审批一笔。为什么这么难呢?

 




No.1

不是所有的困难都是“困难”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只要应税土地面积和税额标准不变,每年缴纳的税款是不变的,不随着纳税人收入或利润的变化而改变,属于“固定费用”。纳税人在收入下降或者经营亏损时,土地使用税就成为较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占地面积较大的制造业,缴纳困难。


     总局规定:一个要求、两种情形、一项禁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将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下放到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同时明确了“困难”的条件,

    即:一个要求,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两种情形:一是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

     一个禁止: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安徽省局规定:六种情形、四项禁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7年印发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六种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是指不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善而是政府原因导致企业纳税困难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

      

      四项禁止:

     (一)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三)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撤销的纳税人用地。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困难”分三类:一是受灾造成损失的;二是因政府原因不能正常经营或严重亏损的的;三是停用、破产等不正常经营的。当然,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和被依法关停的还要除外。


   纳税人日常的经营上的困难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



No.2


“困难”的纳税人尽管申请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最高可以全免。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经批准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需要准备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前3项资料好准备,第四项资料要符合上述减免条件,比较难准备。纳税人要学习下某些行政机关“留痕”管理的做法,把困难的相关材料尽量准备的充分些,越充分越详实越好。


     申请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一些证明资料,要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佐证。或是先和政府领导沟通好,这样审核通过的可能性会大些。



      申请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或困难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以前年度的怎么办?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即在三年内可以申请,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利息就不好要了吧)


     审核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一般2人以上。


      审议

      市、县税局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各单位会有专门的减免税领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审议决定。对于核准类的减免税,税务机关集体审议一般都非常慎重。

        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税局核准;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局核准。


      办理时限

       自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日起,核准机关为县税局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机关为市税局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由核准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在资料收集后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并保留税务机关收件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录入金三系统以后,就应该审核办理。若超期不办,纳税人可以依法维权。



No.3


不“困难”的纳税人如何减负






         如此苛刻的“困难”条件,很多纳税人是不符合的。对于土地使用税税负较高的工业企业,建议利用以下政策减轻税负:

         (一)鼓励类工业企业2018年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发〔2018〕17号),所属期为2018年的税款,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如果2018年税款已经缴纳,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减免,并申请退税。

        (二) 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2019年税款,企业可通过一些税收安排(要找专业机构哦,莫上了江湖骗子的当),将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身份转变为小规模,享受“六税两费”按照50%征收的税收优惠。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也可以一并减半征收,甚好!

       (三) 享受政府返还。和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享受当地政府、园区关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财政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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