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学习】94号公告!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学习笔记】本条款落实了11月20国务院会议精神,以公告形式免除了不超过12万元人群的法定汇算清缴义务,同时对小额进行了明确了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增加了限制条件,就是平时已经预扣预交税款了。
这样的话,问题来了?
1、 如何判断补税金额是否超过400元?如果判断错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于有两处所得,或者年度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的纳税人还是需要汇算清缴才能确定。
2、 取得综合所得未依法预扣预交税款的情形,具体指的是某一笔还是某一处所得,不得而知。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学习笔记】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授权省以下政府确定具体幅度和期限,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就出现了各省政策不一致的情形。安徽省税务局年初出台文件,确定了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除标准。(安徽省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及标准)
此条规定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操作,点赞!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学习笔记】按照《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规定,专扣信息存在明显错误,会计入个人信用管理,如果采取弄需作假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延伸学习!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经税务机关通知,没有明确通知的方式。实践中,对于自然人的税务管理,目前税务机关多采取柔性执法,多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于上述方式提醒还不更正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发出执法文书,包括电子文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学习笔记】第一条为过渡性条款,两年内有效。表明国家给广大自然人纳税人培养纳税人意识和纳税习惯一个过程,以后随着税收改革的推进,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直接税将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广大共和国的个人纳税人将切实体会到富兰克林说的话:“只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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