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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安徽12366这两条答复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解决方案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一、疫情期间,单位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防护使用,取得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可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比、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点评】直截了当的回答“可以”,并以句号结束,这在以前的答复中是很难找到的。虽然后面引用了很多正确的废话,但是重点就是前面两个字可以”疫情期间,一罩难求,一方面要支持抗疫防疫,想方设法购买口罩,另一方面还要合规。太难啦!如果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会“逼着”企业各显神通去“搞发票”,把支持抗疫的好事变成虚开发票的坏事。安徽税务用“可以”两个字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态度,那就是支持做好事,反对做坏事。解决两难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相信党、相信政府!



十一、疫情期间企业通过非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捐赠物品,是否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解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享受捐赠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建议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考虑到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及普遍性,许多企业、个人直接向基层一线捐赠,因此,若有需要,可由村委会、乡政府等进行统计,并报县级政府或部门核实后,由其统一开具捐赠凭证,并税前扣除。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点评】疫情期间,很多企业为了第一时间支持抗疫,也顾不得是否符合捐赠的条件,除了直接捐到乡政府的,还有通过行业协会、网络捐赠的,或者直接捐赠到非定点医院的,都可以上报县级政府或部门核实后,统一开具收据,并税前扣除。
本条答复不仅仅是个解决方案,也是一个的解题思路:对于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事项,先办后补,即事后补充完善具有相同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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