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扣除了吗?
导语
近期4S店卖车宣传很猛,要买汽车赶紧买,过了11月底就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了。
这是真的吗?
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群里说的热热闹闹,税务总局却没有发声,不像以往一样,第一时间出来官宣,不给商家涨价的机会。这次,税总的态度是”让子弹飞一会儿“,究竟是什么用意呢?如果12月份买车,就真的不能一次性扣除了吗?
今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
Q1
税收政策是什么时候到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因此,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能否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时间为购进时间。因此,只要是符合12月购进条件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特别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Q2
购进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购进时间:
一是一次性付款并开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比如,您公司11月和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您在11月份预付了10万元,12月份提车,付清尾款并取得发票。
您新购此固定资产的时间为12月。
二是分期付款和赊销的,不考虑发票,以到货时间确认。
比如,您公司11月和4S店签订合同,预付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提车后2个月内付清。您于11月办理了提车手续,2021年元月付款并开票。
您新购此固定资产的时间为11月。
即,购车款虽未支付,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一次性扣除。
三是竣工结算时间。(这个不解释)
Q3
一次性扣除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接上例,
1、若是11月份新购进的小汽车,可以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若是12月份新购进的小汽车,可以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11月底买车或提车,购车款可以在2020年一次性扣除;若是12月买车或提车,购车款可以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
Q4
固定资产的范围有什么限制?
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即,买二手车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Q5
固定资产金额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一是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注意:上述扣除价值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小规模纳税人为价税合计金额。
特殊情况: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受金额限制。(本政策也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小结一下
更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注意事项,我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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