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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何选择简易计税?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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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1年最后一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相比于以前的文件,本次调整的内容较多,针对性强,旨在解决在这一领域的虚开骗退税的问题。


要点如下:


一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旨在解决‘第一张票’的问题。

具有资质的纳税人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缴纳增值税,可开具专票。


二是明确再生资源的适用具体范围。


三是加强了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管理。如果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凭证,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的销售收入不享受即征即退。


四是强调对违法违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依法追责。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此条款与增值税政策一起进行明确非常罕见。可见,薇娅税案后,中央全面清理规范财政返还、奖补的决心。


五是处罚停退的金额提高。处罚停退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调整到10万元。处罚停退的时限由首次36个月,二次取消优惠,调整为首次自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6个月,二次自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36个月。


六、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政策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哪些企业能适用简易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般纳税人

即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的政策更加优惠,可以按照1%的征收率开票并缴税。

(二)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

是指从事下列再生资源回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即,不论商品有没有经过加工,也不论加工是否由本企业完成。

因此,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中间贸易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但是,注意的是:如果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时不能选择简易征收,因为,销售自产再生资源不属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

(三)需要办理许可认定或者备案手续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需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需要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上述许可、认定、备案即表明要接受行业管理,体现了税务管理与行业管理相衔接。(四)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核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仅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收入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如果有其他收入,需要单独核算,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简易征收的范围。

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可能无法享受简易征收。



三、选择简易征收可以开专票吗?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税后,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如果购买方是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缴纳的纳税人,如:再生资源的用废企业,可以抵扣3%的进项。

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如果购买方是选择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如:中间的贸易企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与旧货销售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6953/content.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6953/content.html(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区别

1、范围不同。旧货一般有使用价值,而再生资源强调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物;

2、旧货销售企业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旧货销售,不得开具专票,只能开普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开专票。


五、纳税人可以什么时间开始选择简易计税?

40号公告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后随时可以选择实施简易计税。

但是,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不能转为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已经抵扣了的固定资产大额进项,选择简易计税后,需要转出吗?

需要按规定转出不得抵扣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4749/content.html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4826743/content.html

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回收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后,其用于回收经营业务并且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和不动产),不论企业账面是否有进项税额留抵,企业都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无法抵扣,再出售该固定资产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七、选择简易征收后,账面上的大额留抵怎么处理?

选择简易计税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账面上的大额留抵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若以后再转为一般计税,可以继续抵扣。

如果您的留抵金额较大,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56/content.html(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用以后的欠税抵减。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


此操作不违法文件规定,但执行中有不同的理解,建议先和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八、选择了简易计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选择简易计税不构成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的障碍。40号公告对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果企业能同时符合回收企业的简易计税,又符合资源综合利用退税的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具体退税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我们下回分解,敬请关注!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是本次40号公告的一大亮点,不仅有利于解决困扰企业多年的“第一张票”问题,又考虑了回收企业的实际,降低了税负,对促进整个再生资源产业的合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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