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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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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2.03.0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0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将“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延续并扩围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具体的征管口径进行了明确。


对于新扩围的个体工商户很好理解,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的享受,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因为同企业所得税的认定政策,比较复杂。


本文结合对政策和解读的学习,将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适用“”、六税两费”政策梳理如下:



两个重要节点


1

新老企业的区分——2020年12月31日前后


3号公告指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能够资格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需要在2020年及其以前年度成立,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2020年12月31日为分界线来判别“新老”企业,即2021年元月1日以后设立的为新企业,新老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特例,比如设立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未“从事生产、经营”,导致没有办理“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因是个别问题,我们暂时忽略。

2

是否已经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年度,3号公告中一个重要节点是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企业办理了汇算清缴,即表示完成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若没有,则没有完成认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是5月底前,跨度较长。目前,很多企业正在准备汇算清缴,有的已经完成汇缴并申报,有的则还在开展。


因此,具体汇缴申报时间是判别能否享受的关键时点。


老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老企业已经完成了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认定为小微企业已经确定。如何享受优惠,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

2020年汇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政策规定,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即按照受益期享受优惠。


分两种情况A、如果2021年汇算申报仍然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继续享受优惠。B、如果2021年汇算申报没有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份不得申报享受。

甲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甲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甲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问题1  甲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可以。问题2  甲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可以。问题3 甲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不可以。

2

2020年汇算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


分两种情况A、如果2021年汇算申报仍然认定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继续不享受优惠。B、如果2021年汇算申报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份可以申报享受。


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税总解读稿中的案例)
问题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问题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问题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新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新企业没有办理2020年汇算清缴,没有以前年度的认定信息,只要符合三条件,即可享受。办理了2021年汇算清缴以后,按照汇算清缴的认定办理。


1

新设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可享受

 政策规定,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

“六税两费”中耕地占用税一般为按次申报,其他税费种一般都是按期申报。

比如:安徽省实施财行税合并申报之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5个税种统一为按季度申报。


三个条件:

行业非禁止:具体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录中对限制行业有详细规定。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会计口径,即资产负债表日账面的资产总额。


文件解读稿中的案例: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

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分两种情况A、汇算清缴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继续享受至次年的6月30日。B、汇算清缴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一是汇算后至次年的6月30日不能享受优惠。注意事项一:区分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按期申报的从下月开始不享受,按次申报的,从当天开始不享受。


文件解读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注意事项二:即使所属前为办理汇算清缴前的税款,一旦汇缴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后,申报时不能享受。文件解读稿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
二是汇算前已经享受的优惠不需要更正申报,即不再补缴;
文件解读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是汇算前未享受的,不得享受。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3

新设时不符合三个条件,汇缴时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一是按照办理汇算后符合的政策执行,即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30日可以享受。

二是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可以这样理解:所属期为汇缴日,申报期在汇缴后的,可以享受。

三、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申报期在汇缴日之前的,不再更正申报,不退还税款。


两个特别情形


1

逾期办理汇算清缴


3号公告指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即应该按照法定的申报期限判别是否享受。
文件解读稿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2

被税务执法取消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

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被税务执法认定不符合的,应更正申报,补缴税款。

文件解读稿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2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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