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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改,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生产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的新发展阶段中,制造业等行业的转型升级进程不断加速。企业如何在降本增效的同时减碳,化挑战为机遇,实现高效生产与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生存与竞争的关注点。

通过技改,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不仅是切合"双碳"目标,也直接决定企业的未来竞争力。为了支持企业绿色发展,税收对技改过程的更新设备,新建厂房、购入软件、节能减排等出台了系列的税收优惠 ,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

本文梳理了技改过程及投产后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供您参阅。如果疏漏,敬请批评指正!



1

 增值税 


企业技改投资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月退还留抵税额。

(一)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制造业等1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于增量留抵退税按月退还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部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不属于制造业等1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如:采矿业)

【优惠内容】对于增量留抵退税按月部分退还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享受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4826742/content.html



企业技改过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业务、风力发电、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五)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610/content.html



2

 所得税


企业技改过程中开展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获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一)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负面清单的除外)。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享受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享受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中小先进科技型企业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享受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负面清单的除外)

【优惠内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企业技改过程中购入的器具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外购的软件可以加速摊销。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器具设备不仅能一次性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的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投资额10%的限额在应纳税额中抵免。(三)新购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已扩围至全部制造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所有居民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五)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享受主体】外购软件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六)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八)企业生产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主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九)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企业符合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十)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企业在技改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会得到当地财政的支持,获得奖补资金、贴息贷款等,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十一)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享受政府补助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7661/content.html

3

    环境保护税



(一)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收环保税

享受主体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优惠内容】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参考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18年第26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二条第(四)款(二)低于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4

进口税收方面

进口自用设备及技术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主体】投资建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中小企业。【优惠内容】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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