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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 | 中国法律史学会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欢迎关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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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吕丽,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责任编辑:朱振)

摘 要


伴随改革开放的东风,法律史学的前辈学者以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开风气之先,于1979年9月在长春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这是当时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法学学术团体,也是近代以来法律史学科首个学会组织,其成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作为团结全国法律史学人的重要纽带,学会引领法律史学科已走过了四十年不平凡的风雨历程。法律史学几代学人一直秉承“大家的学会大家办”的合作精神与办会传统,戮力同心、砥砺奋进,在学术研究与交流、刊物出版、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了“重学术、重开拓、重团结、重奉献”的优良会风,取得了瞩目的可喜成绩,为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学术的繁荣、传统法文化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学科;法律史学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中国法律史学会的诞生
 
(一)时代的召唤:学会成立的历史背景
 
学会组织的产生,往往是某一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初,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开始开设法律史方面的课程,这开启了法律史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传统,学者们也有一系列经典著作问世。法律史学术研究的先行者以及法律史学科的创始人之一梁启超曾倡导兴办学会,特撰《论学会》一文,论证学会组织对于学科发展及国家振兴的重要意义。他总结了西方国家“重知识、兴学会”的经验,称“学会乃是议会、商会之母”,强调“今欲振中国,在广人才;欲广人才,在兴学会”。继1910年“法学会”创立之后,法学界先后成立了60余个学术组织,但专门的法律史学术团体却一直付之阙如。
 
新中国成立后,苏联的国家与阶级理论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院系仿照其法学教育模式,重新规划学科体系与课程设置,开设了《中国国家与法权通史》《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通史》《政治学说史》以及《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等相关课程,就此阻断了自清末以来建立的法律史学术研究与教学传统。十年动乱期间,法学沦为“政治”的附庸,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受到极大破坏。除三所院校外,其他单位的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基本停摆,师资力量极为薄弱,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也陷入了几乎停滞的状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大幕。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导下,1979年3月29日,全国法学规划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全国法学研究(1979—1985)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法学界要在思想解放的前提下,对法学研究的“禁区”有所突破,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同时确定了法学各学科重点研究的课题和有关机构设置、组织交流等问题。为完成“规划会议”所制定的任务,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院校的法律史学者,本着“解放思想、总结过去、面向现在、规划未来”⑤的精神,认真讨论了会议所提出的《纲要》。他们一致认为,为了促进交流、完成“规划项目”并推动法史学的发展,有必要召开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集合全国法史学者的力量,对重大问题开展广泛的交流,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并提出要成立全国性的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团体,并由上述各高校的代表共同组建筹备小组。29日下午,在吉林大学法律系教授栗劲的主持下,召开了首次筹备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负责人李言、解铁光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同年9月中旬在长春召开“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研讨会”,由吉林大学任东道主,并拟定了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议题。筹备小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立联络处,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经过5个半月紧锣密鼓的准备,会议如期召开。
 
(二)1979年长春会议:学会的“一大”
 
1979年9月12日至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等前述单位共同筹办的“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隆重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学院、上海教育学院等30家政法院系、科研单位、重要出版社和杂志社的83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此外,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公检法系统、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和吉林省社科联也派代表出席了开幕式。大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解铁光主持,吉林大学法律系栗劲教授代表大会主席团致开幕词,吉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尹元玄、吉林大学党委书记胡绍祖出席了大会并讲话,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史学术研讨会。
 
会议的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讨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二是讨论《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和《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多卷本)的编写方案;三是讨论通过学会章程,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9月18日,大会宣告中国法律史学会正式成立。学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解放思想的产物,也是法律史学界同仁戮力同心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实事求是思想的结果。鉴于此次会议意义重大,后来法律史学界同仁把这次会议称为“长春会议”,视之为学会的“一大”,而参会的前辈们被称为“一大代表”。经过与会代表认真、充分的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了学会的组织机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过与会代表的民主协商,推选并通过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人选。
 
(三)学会成立的意义: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成立是具有开创性的壮举,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一,学会的成立,打破了法律史学科历来无学会的状况,填补了学科史上的空白。法律史学科20世纪初即已建立,但法律史学会却历经80余年迟迟难产。其二,学会的成立,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的首创,开改革开放风气之先,成为第一个民间法学研究团体,彰显了法律史学者的使命感、责任感与勇于担当的精神。法律史学者突破政治挂帅、历史虚无主义的认识,以及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与公式化的束缚,在长春会议上积极参与关于人治与法治、法的继承性等热点问题的研讨,提交了55篇论文,会后学会组织编辑和出版了当时全国第一部法学学术论文集。其三,学会成立大会也是法学界一次规模空前的全国性法学盛会。“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30个单位的83位代表……国内6家重要出版社和2家杂志社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司法界人士。法学界其他专业的学者也有人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了会议。”学会搭起了一条连接全国法律史学者的纽带,搭建了一座法律史学者学术交流的桥梁,实现了全国法律史学科4门课程的教学、研究人员的初步联合,增强了研究者们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法律史学会四十年的发展历程
 
(一)初建阶段(1979—1989年)
 
1979年学会的成立,拉开了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复兴的序幕。法律史学者一直走在拨乱反正、扭转学风、恢复与发展的前沿,可以说这是该学科自上世纪初形成以来百年间最为荣耀的时期。在第一个十年中,学会不断完善规章与建制,1983年首届年会对1979年学会章程进行了修改,确立了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陆续增设了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东北地区分会、西南地区分会、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五个分支机构;组织召开全国性的总会会议、分会会议以及专题性研讨会议达13次之多(其中包括建国后首次法律史国际学术会议),收到各类会议论文500余篇;创办学会会刊以及通讯刊物,组织学者进行科研攻关,出版学术著作,编写本科基础教材和参考书,等等。经过十年的努力,学会与学科体系的整体布局初步确立,法律史史料的整理与考释工作成绩斐然,大量珍稀资料被整理出版,法制通史的基础性研究全面铺开,断代法律史和部门法律史研究兴起,一批筑基力作公开发表和出版,这都为学会与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探索阶段(1990年—1999年)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法学研究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面对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法学体系中各个学科的受重视程度日渐失调,应用法学受宠,理论法学渐遭冷落,法律史学也由“显学”遁入“冷门”。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学会及各分会经费紧张,学会会刊积压数期难于出版,法律史学的研究受到巨大冲击。为了走出低迷,法律史学科做了大量完善自身的工作。

首先,改革与完善学会组织建制。其一,对学会章程进行了5次较大规模的修改,诸如对学会组织机构、办会模式作了调整。其二,对作为学会决策机构的理事会进行改革,增加了理事名额。其三,为更好地对会员进行管理并对其提供服务,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会员普查登记。其四,增设了4个跨学科、跨领域的分会和研究会,即法律古籍文献研究会、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老庄与法律文化分会。
 
其次,加强基础研究,拓展研究领域。其一,规模化、系统化地进行通史研究与史料整理,对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进行了大规模的梳理,对法律史基础文献也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其二,改进与完善法律史教材的内容。其三,加强法律文化研究。其四,注重历史研究与现实法制发展的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与探讨。
 
(三)发展阶段(2000年—2009年)
 
在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发展与法律史研究进入了新的境界。其一,学会团体会员单位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各高校相继成立法律史、法律文化研究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还在2004年入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各研究机构在踊跃承办学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的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主题广泛的学术交流活动。其二,法律史学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西方法学理论对法律史传统研究范式的冲击,激发了法律史学界同仁强烈的自我反思意识。以学科自身为对象的研究受到广泛关注,中国法律史学会及其分会在世纪之交及之后的数次学术年会都将会议主题确定为有关学科自身的研究,这表明了法律史学科自我意识的觉醒。其三,法律文化研究进入繁荣与深化阶段,关注现实以探寻传统文化之现代价值的研究成为最大热点。
 
(四)提升阶段(2010年至今)
 
随着依法治国和复兴传统文化方略的逐步实施,中国法律史学会也迎来再次发展的新机遇,学会组织机构、研究机构、学术交流活动等学会体系日益成熟。经过几代学人的艰辛努力与学术积累,法律史学科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成为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学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繁荣法律史学术研究,推动法律史学科发展,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鼓励学术创新,学会于2015年特设立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表彰与奖励优秀的法律史学术成果。目前已评选了两届,共有29项成果获奖。同时,为推动法律史学青年人才的培养,增加交流与学习的机会,展示学术成果,增强学术兴趣,学会还定期组织法律文化博士生论坛和青年法史论坛等学术活动,迄今已分别举办了13届与7届。十年来,法律史学科学术交流频繁,科研成绩斐然,呈现繁荣态势,共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8项、重点项目26项,出版专著百余部,发表学术论文达数百篇;学会及所属分会、专业委员会举办了77场学术交流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更是不计其数。




三、中国法律史学会组织建制的沿革
 
中国法律史学会(China Institute of Legal History,CILH)是中国法律史学界同仁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是就学会的国别与级别而言,意指‘中华全国’;‘法律史’是指学科的名称,意指学科内容及其分支,包括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是,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反映法律史学研究者的建议,促进法律史学人才的成长和法律史学的发展。概言之,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通过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活动,促进法律史学的繁荣与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学会主管单位,在学会经费筹集、对外关系协调、组织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学会创立初期,主办单位实行循环换届制,由在京会员单位,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轮流承担学会日常管理和承办会议的工作,秘书处也轮流设在各承办单位。上世纪90年代开始,秘书处作为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的办公机构,固定设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所承担了总会和各分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社团登记、年检、法人变更等一系列繁杂的日常事务,在信息沟通和联系会员等方面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学会会员是学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学会治理的基石。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为全国各法学研究单位以及高等政法院系的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教学研究机构,个人会员为从事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的人员。学会不断接纳新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因此,秘书处曾多次组织比较全面的会员登记。学会的个人会员由“一大”时的不足百人发展到现在的近八百人,理事会规模也由最初的16人发展到近200人。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的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学会的领导机构即理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会工作任务。随着学会会员群体不断扩大,学会理事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由最初的会员协商推荐制改为差额选举制。学会会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领导出任,作为学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核心,主持学会全面工作,负责各项决议落实情况。1979年,学会成立后的第一次理事会选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解铁光为会长,选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光灿、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肖永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叶芳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张希坡、吉林大学法律系教授栗劲为副会长,选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韩延龙为秘书长。首届理事会成员还有:厦门大学法律系陈朝璧、北京政法学院曾炳钧、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思想史教研室主任张国华、华东政法学院王召棠、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游绍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外国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林榕年、西南政法学院张警、吉林大学法律系刘富起、西北政法学院马朱炎(兼副秘书长),在同年12月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上又增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张晋藩为理事。作为学会第一届领导集体,理事会成员在学会建会之初筚路褴褛,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学会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迄今中国法律史学会已产生十届理事会。
 
法律史学科在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面对诸多困难与挑战,历届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为法律史学科地位的提升及不断发展拓宽了渠道。例如,韩延龙教授曾连续两届任学会会长,1995年,学会在其倡议下,改副会长制为执行会长制,由五位执行会长及其所在单位轮流负责承办年会,有效解决了学会经费及人力物力紧张的问题,保障了学会年会顺利有序的进行。又如,曾宪义会长于1998年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参与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体系编制时,力主把“中国法制史”作为核心课程;2001年,他又代表中国法律史学会多次与司法部沟通,提出司法考试要包括一定数量的法律史试题,并得到采纳。再如,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筹办负责人的栗劲教授连续四届当选为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吉林大学霍存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都曾两度承办学会的年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法律史学会还设有分支机构,先后成立了十个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按成立时间分别为:“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东北地区分会”“西南地区分会”“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外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中国法律古籍文献研究会”。上述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或按地区形成,或依学科成立,各具特色。其后,又成立了“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老庄与法律文化分会”,大抵属于打破学科界限的专门性研究会。之后,“西南地区分会”更名为“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会”,也是打破学科界限的新模式,细化了法律史学的研究领域,拓展了法律史学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四、中国法律史学会四十年的主要工作与贡献
 
(一)把握发展方向,提升学科地位
 
1.明确学科研究对象
 
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是学会“一大”的中心议题,争议的核心是当时法律史学急需解决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后基本达成共识:国家和政治问题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不论是从学科发展本身来看,还是从法律与政治的差异性来看,都不可将二者混同。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即历史发展过程中法的起源、本质、类型、表现形式、制定和适用的特点,以及同其他社会现象特别是国家的联系和发展规律等问题;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各个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以及它们形成发展、相互斗争和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四门法律史分支学科,此后也得到了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正是基于这种共识,1982年春,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并出版了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从此结束了照搬前苏联教材的历史。
 
确定学科研究对象,也是明确界定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科学内涵,事关法律史学发展的走向与命运,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把我国60年法史研究的进程划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它一改以往30年屡受干扰的状况”,摆脱了前苏联语境和“泛政治化”的学术背景,打破了“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学科模式,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反映古代中国法律全貌的学科与研究体系,为学科此后四十年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确保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中心屹立于中国
 
在学会成立前的很长一个时期,法律史学科发展缓慢,甚至遭到极大破坏,一度处于停滞状态。而日本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日益深入,国际学术地位日增,有外国学者曾经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界研究中心将不在中国。面对如此挑战,张晋藩、李光灿等法律史学前辈学者怀着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在学会的“一大”上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两个多卷本的设想,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确定学科范围,划清与其他法学分科的界限,建立严谨的学科体系;也借此汇聚全国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律史学家与优秀中青年学者,全面整合力量,扶植人才,提高科研水平。学会一致通过了该项决议。
 
两个多卷本自策划至面世历时近二十年的时间。由张晋藩、李光灿、张国华等领军人物挂帅,近百位精英学者参与编写,阵容空前强大,可谓倾注了几代法律史学人的心血。通过艰辛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反复精心打磨,两个多卷本于世纪之交陆续出版。煌煌巨著,各500万言。这是对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系统梳理,综合了二十世纪法律史学、历史学、考古学所积累的优秀学术成果,对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也作了一次全面的总结,被誉为“世纪之作”。两个多卷本的出版标志着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走向成熟,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打开了新的篇章,推动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繁荣;也打破了外国学者的预言,向世界集中展示了我们的研究实力与水平,标示着中国法律史的学术中心已经在中国牢固地建立起来。
 
3.强化法律史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史学科作为一个以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基础理论学科,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强化法律史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为了学科未来的生存与发展,四十年来,学会的领导及几代法律史学界同仁思虑筹谋,建言献策,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比如关于核心课程的设置,如前所述,经过曾宪义会长的努力,1997年国家教育部正式把中国法制史确立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14门必修核心课程之一。2012年10月,教育部对法学课程体系进行改革,编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一书。学界同仁发现,中国法制史课程不在法学主干课(必修课)名单之列。学会领导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时进行了沟通。2012年12月18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及时说明,因编辑疏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第67页上的法学核心课程名单不完整,并重新列出了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名单。2013年1月1日,学会会长杨一凡,执行会长朱勇、霍存福、赵晓耕、汪世荣、范忠信等,与国内各高校法学院系及各省法律史相关的研究会40余家,联名致信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支持教育部的举措,表达学界呼声,进一步阐发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重要意义,以及对法学学科知识结构的合理构建乃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继承和创新的重要作用。
 
又如关于司法考试的建议。2001年9月12日,中国法律史学会代表全体法律史学界同仁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提出了《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必须考中国法制史的建议》,从国外经验、法律史在整个法学或整个法律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法律精神或精髓的理解、人文素养追求以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等诸多方面,论证了将法制史纳入必考科目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有关部门在认真讨论后,积极吸取并接纳了该项建议,修改了考试科目方案,在2003年以后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中外法制史成为必考科目。此外,法律硕士招生考试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这些措施给法律史学科建设带来积极影响。
 
4.探索研究范式的转换与研究思路的创新
 
法律史学科要超越困境并发展创新,就要不断对学科自身既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进行深刻反思,及时转换研究思路,使学科成为一个充满生命力的开放的知识体系。四十年来,学会在这方面也作了诸多积极的引导与努力。
 
(1)关于部门法史研究
 
20世纪30年代以来,法律史学者在总结传统中华法系的特点时提出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观点,影响甚大。在1983年中国法律史学会首届年会(即西安年会)上,学会把中国法制史组研讨的核心议题拟定为“中华法系的特点问题”。中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张晋藩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通说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存’”;认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就法律体系而言,则是“民刑有分,诸法并存”。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不但有刑法而且有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这一观点尽管与传统论点只有三字之别,却有理论上的重大提升,突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理论范式,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和课程体系的构建,尤其对于法律史学研究课题的拓新与深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范式对中国古代民法及其它部门法给予了足够的学术关注,成为此后一段时期中国法制史乃至法律史课程体系的基本模式,对于法律史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与深化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多年来,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的部门法律史研究取得了较大成就,民法史、行政法史、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史以及刑法史的研究方兴未艾,获得学界普遍认同。
 
二十一世纪初,杨一凡会长的系列研究又有新的突破。他主编了珍稀典籍与系列考证丛书,提出并论证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不同,它不是以诸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为基本组成要素构成法律体系,而是以不同内涵和功能的法律形式表述法律的产生方式、适用范围、效力等级和法律地位”。杨一凡在其新近出版的《重述中国法律史》一书中,以坚实的理据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律令”说、明清“律例法体系”说、明清《会典》“官修史书”说和“行政法典”说等提出修正,旨在揭示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话语体系。
 
(2)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围与领域的拓展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法律史研究“单一化”“一头沉”的现象比较突出:注重研究历代法典与法律制度,而忽略对民间法、习惯法的关注;注重研究统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司法理念,而忽略百姓的社会生活以及对国家法的态度;注重对中央王朝立法进行一般性研究,而忽略对少数民族法律与习俗的探讨;注重官方法律典籍的整理与运用,而忽略笔记野史、地方档案、案牍判词、契约文书、乡规民约、小说俗语等史料的收集;重视刑事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而忽略对食货、礼仪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学会甫一建立即着力扭转这一局面,倡导法律史研究要“向下走”“复合化”,进行多对象、多角度的多元考察。不仅要关注“法律通史”,也要研究“法律专史”;不仅要关注“静态的法”,也要研究“动态的法”“实践中的法”。例如,为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学会发出号召,并进行了部署与规划,于1986年7月专门成立了“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会”(即“西南地区分会”),还于2014年在西宁举办了“中国边疆法律治理的历史经验”学术年会,会后出版了论文集。此外,张晋藩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被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立项课题,俞荣根主编的《羌族习惯法》获立司法部重点课题,徐晓光的《藏族法制史研究》曾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又如,李雪梅的碑刻法律史研究、杜文忠的中国王朝治边法律史研究以及尤陈俊的法律社会史研究都曾受到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表彰,汪世荣的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闫晓君的陕派律学研究在学界都非同凡响。
 
(3)关于法律文化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起,法律文化研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法律文化研究把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化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行为、法律艺术、法律思维方式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器物法律文化、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和谐地统一起来,在历史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突破传统考证式、描述式研究的局限,广泛采用理性思辨的方法,进行义理阐释,使制度与思想对接,让历史与现实对话,从多层面、多角度进行解读与分析,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研究范式,从而有所创新、有所深化。
 
这种影响也直接体现在对《章程》的修改上。在1991年年会上,学会把《章程》第二条规定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中外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修改为“中外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文化”。1992年,研究对象又进一步被修改为“中外法律文化和中外法律史”,“中外法律文化”被提至首位,对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以及老庄法律文化分会皆属应运而生,而其后学会及分会所召开年会的主题也有很大一部分与法律文化研究相关。例如,1999年重庆年会的主题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2001年上海年会的主题为“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文化”,2010年宁夏年会的主题为“吏治与传统法律文化”,2019年长春年会的主题为“中国历史上立法·司法的技术与文化”,等等。
 
学者们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成果各具特色。早期的研究,例如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方面,张中秋以“辨异”为主,范忠信重在“求同”,而梁治平的研究属于以“辨异”为基本路径的“文化类型学”研究;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霍存福、徐忠明等学者也各有独特的视角。学会的引导激发了学者们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热情,在各种交流平台与学术园地上,不断有思想的交锋与观点的争鸣,相关著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史研究向纵深发展。
 
(二)主办学术会议,搭建交流平台
 
作为以促进学术探讨为目的、由研究者自发形成的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始终把学术发展作为学会组织的第一要务。学会成立后,为给法律史研究者提供交流成果、启发思想、共同探讨学科发展的平台,学会以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为工作重心,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多层次、多渠道的学术会议。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主要分为学会年会、专题系列研讨会及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学术年会。仅2000年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会组织的上述各种学术研讨会就达百余次,这对于一个远离实务界、无财政资助的民间学术团体来说,着实不易。各类学术会议的顺利召开,都源于学会广大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的鼎力支持与共同努力。

1.学术年会
 
中国法律史学会定期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迄今已成功举办30次。1979年长春会议通过的《章程》规定,“全国性学术研讨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理事会的主持下由各团体会员轮流筹办,采取4个分支学科分别讨论的形式。但由于学会创建之初,各高校与研究机构正在恢复建设阶段,各项工作繁忙、加之办会经费匮乏、交通不便等诸多原因,前五届会议实际上每三至四年才举办一次。1995年南京会议通过决议,实行执行会长制,五年一度选举换届,由每届五位执行会长所在的单位轮流承办会务,自此每年举办一次学术年会的惯例得以延续下来。这是一种制度创新,摆脱了经费困扰,而且提前告知办会单位、会议主题、开会时间等信息,也使得透明度增加,学术准备充分,会务准备时间充裕,是保证学会可持续发展的好体制。随着年会规模逐渐扩大,会员参与度也逐渐增高,参会人数已由最初几年的80余位、100余位发展到近些年的200余位。
 
年会主题的选择,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从立法到司法,从关注学科自身发展到紧扣时代脉搏,力求站在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前沿,贯彻“古为今用”“以史为鉴”的研究方针,为法制与社会发展提供历史给养。例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为使法律史学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学会召开了一系列以“历史与现实”为主题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例如,“《论语》思想的现代法文化价值学术研讨会”(1993年)、“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研讨会”(1995年)、“传统文化与现代经济法制学术研讨会”(1996年)以及“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1998年)等。
 
2009年与2019年是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中国法律史学会两度回到其诞生之地长春,在吉林大学举办了隆重的纪念大会暨学术研讨会。2009年7月13日至14日,“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9年学术年会”在吉林大学北苑宾馆隆重召开,此次年会规模盛大,是学会史上的一座丰碑。来自全国著名高校与科研单位的法律史学者以及有关杂志、出版社的代表,此外还有来自韩国、法国的学者,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盛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邀请到了一批德高望重、为学会创建以及学科奠基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法律史学界前辈元勋,诸如张晋藩、张希坡、韩延龙、高恒、方克勤、杨永华、刘富起、孔庆明、王侃、韩玉林、徐尚清、赵国斌、杨一凡、齐钧共14位“一大代表”,以及林中、冯卓惠、钱大群等诸位先生,成为主席台上一道最靓丽的风景。开幕式由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杨一凡主持,学会执行会长、吉林大学教授霍存福致开幕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文显出席大会并致辞。在纪念大会上,张晋藩、韩延龙、孔庆明、何勤华、刘富起、冯卓慧、夏锦文作了主旨报告。大会特别筹备制作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光盘”和“纪念册”。
 
2019年11月8日至9日,“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暨2019年学术年会”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来自全国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近3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莅临大会并致辞,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作了年度工作报告。徐尚清、孔庆明、杨一凡三位“一大”元勋出席了大会,孔庆明、杨一凡两位先生的报告,张晋藩、张希坡、方克勤和冯卓慧四位先生的讲话视频,把大会的怀旧氛围推向了高潮。承办方还出版了《不惑之年的回眸———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40周年纪念》一书,力图用生动的图片和朴实的文字,将中国法律史学会40年及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历程,以有形的载体记录并呈现出来。
 
2.专题与系列研讨会
 
为深化专题研究,丰富研讨形式,加强学术争鸣,学会还不定期主办专题性或系列性学术会议。例如,1984年8月,学会举办了首次专题学术研讨会,即“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会议由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律系乔伟召集,由山东大学法律系承办,学会学术顾问杨景凡、会长张国华、副会长张晋藩等出席了大会,与会学者70余人就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特征、历史地位及影响等问题展开了研讨。会议的召开对拨乱返正、正确认识孔子及儒家思想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会后出版了由乔伟、杨鹤皋主编的《孔子法律思想研究论文集》。
 
又如,1989年4月,“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举办的法律史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夏研究院法律文化与法制战略研究所联合承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雷洁琼、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张友渔、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之以及学者瞿同祖等出席了开幕式并讲话。刘海年、杨一凡等国内外76名学者(其中国外学者13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打开了中国法律史学界与国际交流的大门,会后出版了《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共收入大会论文42篇。近年来国际性学术会议频繁召开,反响良好。

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是在中国法律史学会指导下,每年由全国各知名高校法律史专业博士点轮流主办,以博士生为对象的高层次学术论坛。其宗旨是促进各法律史学博士点交流博士生培养经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活跃法律文化研究,推动法律史学科发展。自2007年首届举办,其后每年一届。截至目前,已举办十三届。青年法史论坛是国内“75后”(1975年后出生)法律史研究学人自发形成的学术聚会,旨在为年轻一代从事法律史研究的优秀学者创造交流互动的新平台,以推动法律史研究取得新进展。论坛诞生后,受到中国法律史学会、国内各主要高校及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指导与大力支持,自2011年起已经举办了七届。
 
3.各分会与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会议
 
随着分支机构的扩展,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之初一枝独秀的状况被打破,各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可谓百花竞艳,近年来更是精彩纷呈,各领风骚,产生了较大学术影响,为繁荣法律史学各分支学科作出了巨大贡献。早在1979年10月25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法律史学会在京理事扩大会议提出:学会各地区、各团体会员,应争取单独或几个单位联合举行一些法制史、法律思想史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座谈会等活动,以丰富和活跃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各分会、专业委员会陆续成立后,积极组织学术会议,并逐步形成惯例。一些分支机构还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的专业委员会筹办了主题连续的系列学术会议,受到学界的一致赞誉。
 
据不完全统计,八个仍在活跃中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已达70余次,其中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原外国法律思想史学会)已举办了18届年会,1991年成立后每年举办1届(除1993年至2003年期间停会),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原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已举办16届年会(2011年起每年1届),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已举办16届年会(2012年起每年1届)。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原中国法律古籍文献研究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仅近十年就多达16次之多,其中“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系列会议从2012年开始已经举办了9届。这些分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或围绕学科前沿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讨论,交流学术思想,推动理论进步,促进了科研合作,全面展示了我国法律史学在各个分支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三)编辑学术刊物,开辟专门学术园地
 
学术刊物是分享研究心得、沟通学术信息、切磋研究方法、推出学术成果、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术争鸣的重要园地。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四十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学术刊物的编辑与出版工作,使学术刊物与学术会议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法律史研究的发展与繁荣。
 
1.学会会刊
 
学会会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和编辑的专业性学术丛刊,1981年6月创刊,名之为《法律史论丛》,其后几易其名:《法律史论集》《法史学刊》《中国法律史研究》等。至2019年5月,《法史学刊》复刊。1979年9月18日,学会“一大”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编辑出版学会刊物《法律史论丛》的决议。1981年至1983年,《法律史论丛》共出版了三辑,每年一辑,张晋藩任主编,高恒任副主编,编委会由张晋藩、张观发、邱远猷、赵国斌、饶鑫贤、高恒组成,先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在中断了13年之后,从1996年开始,《法律史论丛》与一年一度的年会制度结合起来,由负责召开年会的执行会长主编,以年会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其中1996年南京年会、1997年西安年会的论文集直接以《法律史论丛》为书名,其他各辑则以年会学术主题冠名。至2003年出版第十辑,此后年会论文不再纳入学会刊物系列。
 
为了区别于具有限定主题的年会论文集,同时也为反映研究方向和研究时段各有侧重的学者们的高质量学术成果,学会考虑编制和出版连续性的、不受主题限制而又有较高学术含量的法律史专集。1998年,《法律史论集》应运而生,每年1卷,第1卷主编韩延龙、副主编马小红;第2卷至第6卷主编韩延龙,副主编马小红、高旭晨。编委会由马小红、尤韶华、齐钧、苏亦工、李明德、俞鹿年、高旭晨、韩延龙组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至2006年共出版6卷。卷首语和篇目特别译成英文,以便将中国法律史学者的成果推向海外,扩大其学术影响。
 
2006年,学会开始编辑和出版《法史学刊》。该刊作为《法律史论集》的延续,由苏亦工任主编,齐钧任副主编,编委会由高汉成、高旭晨、李明德、齐钧、苏亦工、尤韶华、徐立志、杨一凡、张冠梓、张群、张少瑜组成,于2007年8月、2008年10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共2卷。其后会刊一度中断。
 
2015年,学会开始编辑和出版《中国法律史研究》,吴玉章任主编,编委会由吴玉章、张生、高汉成组成,高旭晨、孙家红、王帅一负责编辑部工作。《中国法律史研究》设有专论、制度与思想、文献研究、学术评议、晚学习作、学者专访等栏目,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于2016年、2017年共出版了2卷。
 
2019年,《法史学刊》复刊,这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之后学会会刊的延续,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张生任主编,王帅一任执行主编,编委会由高恒、高汉成、高旭晨、刘海年、马小红、齐钧、苏亦工、孙家红、吴玉章、徐立志、尤韶华、杨一凡、俞鹿年、张冠梓、张生、张少瑜组成。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
 
学会会刊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成为法律史学研究者交流和检验学术成果的重要园地,对促进法律史学科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会刊受到海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赞扬,学者们纷纷投稿,优秀论文还被海外期刊转载或引用。
 
2.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会刊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有的也创办了自己的会刊。例如,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于1984年4月曾创办学术刊物《外国法制史汇刊》,在研究会年会之后,精选参会论文,汇编成册,并公开出版。1984年4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一集,主编林荣年、张学仁;1990年7月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第二、三集合集,主编林荣年、李启欣。又如,原西南地区分会1988年创办了会刊《西南通讯》,由分会秘书处编辑,为不定期刊物,内部印发60份左右,向会员和有关单位分发。《西南通讯》共办了四期。
 
3.学会团体会员创办的专业集刊
 
自学会成立以来,会员依托其所在单位创办的法律史集刊陆续增加,开辟了一个又一个专业性的学术园地,吸引了国内外法律史学者发表专业见解,开展学术争鸣,倡导理论创新,可谓百花竞艳。以创刊时间先后为序,主要有《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中西法律传统》《法律史研究》《法律史译评》《法律文化研究》《南开法史》《法律史评论》《中华法系》《法律文化论丛》等等。
 
4.其它形式的学术园地
 
学会曾创办通讯刊物《法律史通讯》与《中国法律史学会简报》。《法律史通讯》于1983年11月10日创刊,由《法律史论丛》编委会负责编辑,主要有三个栏目:学会通知、学术动态、资料索引。至1985年12月10日,连续编辑出刊7期。90年代后,改由学会秘书处编辑,主要栏目有:学会建设、学会活动、会议动态、成果介绍、出版信息、会员论坛、法史藏书、国外研究状况等。《中国法律史学会简报》是《法律史通讯》的延续,主要是通报学会情况,介绍会议简况,交流学术经验,推荐重大学术成果,还曾开辟特别专辑,刊载悼念已逝学者的文章。
 
学会还创办了自己的网站“中国法律文化网”,2004年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成为法律史学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便捷平台。学会网站一直坚持信息更新和作品尽量原创的原则,在国内法学网站中有较好的声誉。但由于诸多因素,网站一度中断。2020年7月,经过学会秘书处的努力,学会网站恢复重建,名曰“中国法律史学会”。
 
(四)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为了鼓励法律史科研创新,繁荣法律史学术研究,推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鼓励研究者为中国法律史学作出更大的贡献,学会设立了优秀年会论文奖、优秀法律史研究生奖、优秀研究成果奖等诸多奖项。同时,学会充分发挥同行评价的组织功能,多次进行优秀法律史学研究者的评选,推荐“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以表彰和鼓励法律史学优秀人才,扩大学科影响力,增强学会凝聚力。
 
1996年南京学术年会期间,经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五届第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设立优秀年会论文奖。河南大学法学院特别资助一笔资金,作为1996、1997、1998年三届年会优秀论文评选的活动经费。聘请学界前辈组成了论文评议小组,不设组长,实行不开会的民主评议。1997年西安年会上,举行了颁奖仪式,颁发1996年、1997年优秀年会论文荣誉证书。
 
为激励优秀青年法史人才的成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于1996年在冈松中日文化交流基金的支持下,开展了在校优秀法律史研究生的评选活动。当时受到表彰的青年学生如胡旭晟、王志强、春扬、韩秀桃等人,日后多成长为我国法律史学界的中坚力量,为法律史研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5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决定起动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评定工作,迄今已经举行了两届。首届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出两个特等奖、两个一等奖、两个二等奖和四个三等奖,蒲坚、郭成伟、李雪梅、聂鑫等10位学者获此殊荣,在2015年沈阳年会上举行了颁奖仪式。2019年,第二届中国法律史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评定工作启动,设有两个一等奖、四个二等奖、八个三等奖和五个提名奖,周东平、高汉成等19位学者荣获该项奖励,在2019年长春年会上举行了颁奖仪式。
 
2005年,经国家机关批准,以曾宪义先生的名义设立了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基金会资助开展各种类型的法学交流和研讨活动,对在法学教育和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并与教育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创办“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2008年至2017年已评选5次,87位学会会员获奖。同时,为鼓励法律史专业在校学生潜心研究,“曾宪义法律史奖学金”于2012年设立,迄今已成功评选了4届,共72人次获奖。张晋藩先生法律史学术基金会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于2010年共同设立了“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奖”,每年评选一次,至今已评选8届,共133人次获奖。
 
学会为法律史学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合作平台,在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中,学者之间增进了友谊,切磋了学术思想,促进了彼此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据邱远猷先生在1981年进行的统计,在学会成立之前的30年里,国内主要报刊所载有关法律史文章仅有289篇。而在过去的十年间,据不完全统计,法律史学科发表的CSSCI论文已达到3000篇以上。
 
学会前辈学者不仅对法律史学研究作出巨大贡献,同时也为中国法律史学科、中国法律史学会赢得良好的声誉。2012年,中国法学会曾授予25位老一辈法学家“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以表彰他们对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杰出贡献。曾任学会会长或执行会长的杨永华、张晋藩、陈鹏生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在2017年《中国法治建设特刊》评选出的“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中,除上述3位法律史学界的“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外,另有王召棠、朱勇、杨一凡、吴玉章、何勤华、俞荣根、韩延龙、严存生、吕世伦、杜钢建、高鸿钧等11位法律史学界同仁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法学家”。2019年,中国法学会再次评选出十位“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曾任学会执行会长的张希坡、刘海年获此殊荣。



五、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未来发展前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此,应当“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并“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的辉煌,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曾提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确立,给中国法律史学会及法律史学研究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展望未来,学会应该怎样再一次站在时代潮头,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凝心聚力,传承学会优良会风
 
作为一个具有四十年历史的学术共同体,中国法律史学会有自己的优良传统与鲜明特色,“重学术、重开拓、重团结、重奉献”的优良会风是学会得以发展兴旺的重要因素,应该继续传承与发扬。中国法律史学会是一个纯粹的学术组织,一直奉行“学术至上”“开拓创新”的理念,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学会因法律史学科的恢复重建及学术研究的开展而诞生,伴随着法律史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强与蓬勃发展而壮大。组织学术交流是学会推动法律史繁荣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事关学会生存发展的根本。“学术理想交通的工具,不外两种:一是刊物,一是集会。”学会要继续以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为渠道,推动和引领法律史学研究的发展,增强国际交流,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与水平;同时要加大力度办好学会刊物《法史学刊》,将其打造成展示法律史研究成果、交流学术思想的重要平台。
 
学界同仁的团结合作与无私奉献是中国法律史学会得以传承与发展的力量源泉。作为一个独立的民间学术组织,无论是学会大政方针的制定,还是领导机构的产生与换届,乃至学会的一切运行,没有行政命令、没有官僚作风、没有长官意志,只有充分的民主协商、高度的团结合作、思想的争鸣、意见的交锋、观点的碰撞。作为一个远离实务界的法律史研究团体,学会自身存在着经费短缺、专职人员匮乏等“先天不足”。学会能够快速稳定并蓬勃发展有今日之繁荣,得益于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与奉献。从筹备与创立时起,学会始终遵循民主协商模式,逐步形成了“大家的学会大家办”的办会传统。每年学术年会的正常召开,不论是具体工作,还是经费支持,学会会员都作出了无私的贡献。学会会员是法律史学研究与创新的主体,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者,是法律史学科发展的建设者,更是学会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石。
 
(二)引领创新,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
 
与现行法律的疏离使法律史学科日渐处于法学学科的边缘地位,这种疏离使法律史研究与学界认同的法学研究渐行渐远,甚至逐渐失去了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话语权,以至于法律史学科在法学界的地位逐渐下降。相较于其他法学学科,法律史学科的边缘化现象进一步加剧。法律史课程被压缩,学术论文难发表,重大项目难申请,重要奖项难获得,研究成果也很难引起广泛的学术关注与社会反响,学科发展严重受限,遭遇巨大的困境与挑战,法律史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法律史学会应引导学者多维度反思法律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等,重视与现行法律的沟通,努力为法理学、部门法学等法学学科提供给养。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两个互补的知识系统,即历史学中的法律史和法学中的法律史,两者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史学研究不可能脱离史料,而片面地、为我所需地去凝练出一般理论。法律史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要建立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文献等诸多领域研究成果之上,广泛利用法理学、历史学、文化学等研究方法,在尽可能还原“历史”的基础上,揭示传统法律发展和成熟的一般规律,探究传统法律的价值。传统法律源远流长,仍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发掘。这就需要学会组织、团结学界同仁共同努力,完善新时代法律史学研究体系。中国法学会领导也很关注法律史学科面临的困境,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曾多次呼吁法学各界应“支持法律史研究,扭转法史学边缘化空置化问题,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优化职能,推动学科发展及扩大对外影响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学会对学科发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通过对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中国法律史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通过学会会刊《法史学刊》的主办,通过学会的评奖活动,通过对学会年会以及法律文化博士论坛、青年法史论坛等学术会议与论坛主题的确定以及筹办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等等,引导法律史教学与研究的侧重点,把握学科发展的大方向。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学会与其各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络,增强学会的领导力、凝聚力与向心力。学会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之间应及时沟通信息,使学会秘书处及时掌握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包括相关高校的学术动态以及学术会议情况。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介绍学会的历史与工作成就,彰显学科的发展与繁荣,展现学者的著述与风采。学会已于2019年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法律讲堂》栏目达成《法律文化研究与传播战略合作备忘录》,筹备建立法律文化研究传播专家库,扩展法律文化研究传播阵地,创新法律文化研究传播方式。另外,在秘书处的努力之下,学会的网站已成功搭建,希望能越办越好。鉴于微信公众号快捷、强大的传播功能,学会也考虑筹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更加广泛地传播信息,扩大影响。学会还将进一步搭建传统法律文化交流与传播平台,激励更多学者投身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和传播工作,扩大中国法律史学的社会影响,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四)薪火传递,重视对青年学者的培养与扶持
 
法律史学研究需要持续不断的知识积累与一代一代学者的薪火传递。“从学术前辈艰辛筑基与学术引领,到后继学者的薪火相传与突破创新,新一代中国法律史学者的任务,不仅为往圣继绝学,还要开法治的新章。”青年是法律史学科发展的未来与希望,青年强则法史学强。老一辈学者始终关心青年法律史学人才的培养工作。如前所述,“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和“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在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鼓励法律史学子的成长、促进青年研究力量的交流,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每年举办一届法律史优秀学生论文征集活动,聘请学界前辈进行指导,并选出优秀论文刊登在《新路集》中。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特面向各级在校学生设立“曾宪义法律史奖学金”,以鼓励和支持法律史专业学子潜心学术研究,推动法律史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学会还应继续加大力度鼓励和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工作,积极引导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年轻一代对这个学科的兴趣,为青年人搭建学术平台;在学会主办的会议、刊物、奖项中,多给青年学者提供机会,提供展示学术成果的舞台,助力其茁壮成长。
 
此外,对青年学者的培养与扶持对于学会组织机构年轻化的推进也有重要意义。目前,在第十届理事会191位理事中,“75后”理事已经达到56人,而其中“80后”理事就有21人,甚至有6位“75后”学者当选为常务理事。未来的学会组织将进一步吸纳更多的青年学者加入,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与荣誉感,为学会发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注入创新意识与开放思维,注入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张文显教授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就要“注重对中华优秀法治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努力探索符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突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他还进一步指出,“法律史,特别是中国法律史研究,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提振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民族精神、民族品格的基础性工作,是弘扬优秀法治文化、确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的前提性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张生会长也曾强调,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工程之际,如何“阐释建构,贯通古今”,为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提供文化支持,成为传承和发展传统法律的时代主题。法律史学科一方面要为法学研究提供重要资源,探讨如何处理好“古今”“中外”“东西”的关系;另一方面更要有前瞻性、战略性的思考,为中国法学进一步腾飞,为中国法治进一步发展提供更深厚的学术资源、历史资源与文化资源。中国法律史学会的重要职责与使命,是如何在全国法律史学界凝聚力量、搭建平台、促进交流、引领方向、推进研究,使法律史学科在中国法学界甚至世界法学界有更大的影响力,在民族复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相信经过法律史学界同仁的竭诚努力,法律史学科将有广阔的前景和辉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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