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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又生:读林达《世纪大审判的告诫》的启示

园地耕耘者 一枚园地6 2021-12-12


读林达《世纪大审判的告诫》的启示


刘又生|文

呼斯楞豫锟|编


①辛普森杀人案

为什么说是“世纪大审判”?因为这桩谋杀案从发生到宣判整整一年,即1993年6月至1994年6月。


1994年6月13日,在美国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整个美国,绝大多数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上的冲击,因为这一天是前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


案情是这样的,1993年6月,洛杉矶的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为一名三十多岁的女性和一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年轻人,都是白人。事情一发生就十分轰动,因为两名死者之一,是这幢房子的女主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


辛普森是一名黑人,可他在美国人眼里,是一个“美国英雄”,为什么呢?因为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球迷,他们迷的品种不多,主要就是称为美式足球的橄榄球,棒球和篮球。


美国人的“运动观”与中国完全不同,民众很少关心美国在世界运动会上得了什么金牌,也从来没有类似“冲出美洲,走向世界”的口号。他们最感兴趣的,莫过于自己所在地的运动队在全国联赛上的成绩。出类拔萃的球星,在他们的眼里就是一个活脱脱的“美国英雄”。


这桩谋杀案轰动的原因,还不在于被谋杀者之一是他的前妻,而是不久之后洛杉矶警察局宣布:辛普森就是杀人嫌疑犯。


辛普森本人一直否认有罪,他一再宣称他爱他的前妻,绝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辛普森就住在他前妻住宅的附近,案发之后,当警察试图找他通知案情时,发现他已经去了芝加哥。


最后,警察设法找到他住的宾馆,电话向他通报案情,要他赶快回来。就在短短几天里警察宣布,有足够的证据将辛普森列为杀人嫌疑犯。



②美国法庭的辩控方式


辛普森聘请了当时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并且马上组织了此后名满全美的“梦幻律师团”。


找律师,是美国人遇到可能出现的麻烦时,条件反射一样的反应。这是美国的特点,美国经过漫长的法治年月,法律“品种”相当齐全,国家有联邦法,州有州法,县有县法。大到宪法小到专业法规、生活中的种种细节法,样样俱全。


一个人在美国遇到的任何问题麻烦,几乎都可以归到某一条或几条法律条文中去解决,法律是美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个普通人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已经不可能搞清楚所有法律的关关节节。


社会上庞大的律师队伍应运而生。律师的责任是主持正义。这是法学院一年级课堂上,老师问学生的问题,学生一致的答案。


同时,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一个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了,这两个律师团,一个代表被告,一个代表原告。


通过辛普森案,我才得知,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的,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么区别,检方和辩方就像两支势均力敌的运动队。


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严重,不论检方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设”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极为重要,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在道义和身份上的平等地位。


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设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毫无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那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


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义上,双方丝毫没有贵贱高下之分。


检方即使手中掌握确凿证据,所能做的只是让证据说话,不能宣称自己是伸张正义,而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包庇,这种自居正义高点态度违反“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的“犯规”行为。


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非常彻底的司法独立,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政府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控辩双方都没有来自其他权力机构的压力,这为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提供了不受干扰的、独立的空间环境。


在美国法庭这个“运动场”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在双方对抗时维护“游戏规则”。


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责任。法官并不最终决定控辩双方的输赢,只是像球场上辛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裁判。


他的水平——是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还有就是对抗衡双方“吹哨吹得公平”。他的水平绝不体现在给被告定罪时能够“明察秋毫”。


在这些案件中,美国法官不是断生死的“青天大老爷”,断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他也压根儿没有那份权力,那么,是谁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百姓,即陪审团。



③陪审团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第五条这样规定: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险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人民的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规定如下: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这样规定:


“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重审。”


上面的宪法修正案中可以看到,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审团审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导致死刑的案件,则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


陪审团有什么标准呢?在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团。


但实际上远不是这么简单。


首先,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陪审团。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也不得入选。这是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公民。


辛普森一案中,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304名候选人,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陪审团的删选进行了两个多月,可见其困难和慎重的程度。


其次,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这很不容易。尤其辛普森一案,被告是黑人体育明星,而被杀的前妻是一个白人,很难说陪审员种族成分就完全不影响陪审团的判断。


另外,由于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间是离异夫妻,因此普遍认为,陪审团的性别比例也可能成为一个影响因素。不管怎么说,经过两个多月协商,陪审团终于成立了,其中大多数是黑人。


同时,法官的人选也都必须同时被双方所接受,经过双方再三讨论,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无私在当地很出名,他的妻子恰好是承办此案的洛杉矶警官,他居然还能被极其挑剔的辩方律师所接受,可见其声誉程度。



④排斥原则


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好不容易齐全了,但是还不能开庭,因为要由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算作证据。这项工作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这个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则”。


美国《权利法案》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是白写的,只要你能够找到条文对上号,就可以切切实实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比如这一条: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力,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有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前面说过,辛普森和他前妻住得很近,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家,他当时已经离开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家里,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这确实是非常规的做法。


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切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么,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如愿拿到了证据,这时怎么办呢?


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可以忽略不计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普通民众有什么力量将他们抵挡在门外呢?


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捕和逮捕,那就是违法。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开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发当晚第一次进入辛普森家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所有在他家发现的证据,都不能在法庭上出现,这就是“排斥原则”。


在这桩案件中,从理论上讲,“非法证据”被“排斥”掉之后,在整个案子里,唯一有权决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就是陪审员们。



⑤被保护的“被告的权利”


作为被告,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有关证据的权利”。受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始终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么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


这一点,陪审团有所不同,陪审团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很特别,由于双方控辩的激烈角逐,审判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团被隔离的时间长达9个月。


还有一点,在美国,什么场合必须穿西装革履并且一点马虎不得?那就是被告面临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


美国人的穿着打扮比较随便。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的时候,肯定会考虑穿一套,因为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无罪假设”,因此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犯罪形象”的先入之见。


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陪审团面前,以争取“形象分”。这样,在美国的法庭上,检方和辩方最后一点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觉也消除了。


在法庭上,一边坐着穿着特定大袍子的法官;法官对面,并列地坐着检方的律师团和被告及他的律师团。两组人员座位排列是完全平等的,从视觉上看,都是服装整齐,旗鼓相当。


他们的后排是旁听席,法官左侧是证人席;某一侧溜墙根的座位上坐着从不开口,形色各异的人,这就是法庭上真正掌握生杀大权的陪审团。


美国人认为,“被告”不等于“罪犯”,相反,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在一种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处境,美国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公民处于这种不利境地时,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其次,被告面临的检察官与警察,代表地方政府或者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强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与之相反,普通公民因为不具备这种力量而处于明显的被动和不利地位。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那么被执法人员冤枉甚至陷害的可能性就很大。


因此,在十条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嫌疑犯的公民权利。


在美国,审判是遵循规则的“法庭上的游戏”,但这并没有任何贬义,因为这仅仅意味着公正对待一个普通人,尽管他处于“被告”这样倒霉的处境,但最终的犯罪事实能否被确认,还要看检察官是否拿出充分的证据说服民众,陪审团即是民众的代表。



⑥呈堂证供与最终判决


当正式审判开始的时候,按照惯例要面对陪审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认“罪名成立”。


辛普森提足中气,斩钉截铁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绝对不成立!”这种出人意外的夸张修辞,在法庭上可能属于首创,其目的当然是一开头就给陪审团留个强烈印象。


辛普森的这个回答,一时间在法庭之外被大家传为笑柄。那些天的美国,到处可以听到大家说“百分之一百的绝对”如何如何。


随着被告的否认罪名,“世纪大审判”就这么开始了。


美国审判过程中最冗长、也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听证,因为听证过程就是双方律师,两只“运动队”的竞技对抗过程。先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事就是提问。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律师和法官要求都很高,他们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必须熟悉各种案例。在美国法庭上,最大的犯规莫过于“争执”,法庭之所以能够这么有秩序,在陪审团面前“不准争执”的规定起了很大作用。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都因为“争执”而被法官当场罚过款。


在辛普森案中,最长的一个阶段是由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个阶段持续了大半年,几乎每天都进行。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有找到一份新的证据时,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


这个时候,被告是一定要出席的,证据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一下子拿出来。所有证据都必须按规定提前一段时间交到法庭,向对方公开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呈堂前,对方就有一段充分准备时间,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在辛普森案的审理中,充分体现了这一过程。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时,有一天,林达与朋友探讨这场审判,他们有一点肯定,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


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有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


面对这两种情况,他们宁可辛普森是杀人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被冤枉的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美国人都表示同意。


据林达说,美国人对这类问题有个一般原则:对刑事案件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大家都难以判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辛普森案最有说服力的是,让他试戴现场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一切手段证明本来的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手套有些缩水了。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这个画面比起任何多余的说明,给人留下的印像都更为强烈。


在辛普森案子里,始终没有出现过直接的证据,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是外围的“情况证据”。这种情况发生时,美国的法律站在保护被告的立场上的。


最后经过4小时,这十二名陪审员表示他们已经做出裁决,然后,神情严肃地进入法庭,把装着裁决的密封信封交给了伊藤法官。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判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案件的判决。


“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不成立”之后,一切活动才恢复正常。


“世纪大审判”审了一年,结果嫌疑犯被宣布无罪了,凶手却还是没有结果,甚至现在连嫌疑犯都没有了。在辛普森案判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道,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做了这样的民意测验提问:你觉得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


绝大多数人,不论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无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判决。



⑦启示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与此同时,它承认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极端地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


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这样的司法精神建立在《权利法案》基础上,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权利法案》制定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


是的,如果一个平民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


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整体民众的,只有当它对所有人都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


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事实上,这种情况隐含着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的威胁,在一定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出人意料地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200多年前,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的先见之明一直延续到今天,他们在那个时候就具备了“权力导致腐败”的思想,这思想至今还闪闪发光。


这些历经万难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他们不考虑巩固政权,把不听话的州好好收拾一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江山迅速安定下来;却在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么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火”。


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普通民众手里的枪支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


是的,权力是腐蚀剂,是一剂毒药。权力就是一个大染缸,人本身是有缺陷的,掌握了权力就会受到加倍的诱惑,那么人的缺陷就会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的放大。所以呢,一个人绝对掌握权力,他就绝对的腐败,掌握绝对权力却是一个好人,这违背人性的基本常识。


统治者和每一个人普通人都一样是有缺陷的,都有心里阴暗的一面。不同的是,普通人受到层层权力的管辖,人性的缺陷受到约束威慑,不敢充分表现出来;但是,如果掌握绝对权力的人,意味着他不受任何惩罚、监督和制约。


“无赖假设”就是:我们设计一个国家制度的时候,要假设将来掌握这个制度的人、运作制度的掌权者,都是一群无赖,只有出于这样考虑的设计,这个制度才能防止统治者成为无赖。


如果出于“天使假设”设计一个国家制度,掌握权力的人都是民众的大救星、执政为民的、特别善良仁慈的……那么,注定得到一群无赖,因为制度没有保证他不变成无赖,他就势必成为无赖。因为这个制度没有防止、防范他受到权力的腐蚀和诱惑。这是我读林达《世纪大审判的告诫》中获得的启示!


最后,以阿克顿勋爵给世人留下的名言做结束语:“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作者简介】刘又生,安徽萧县人,现居住南京,大学英语教师,基督徒,一枚园地耕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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