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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将于12月31日截止

江苏税务
2024-09-08


01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逾期补缴的,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请涉及缓缴的用人单位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用人单位如何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费款?

01电子税务局

1.登录江苏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单位社保费集成应用】。

2.点击【申报缴款】-【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数据来源选择“人社(医保)核定”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尚未申报的应缴计划。

3.勾选需要清缴的缓缴费款,点击【提交申报】后跳转至缴费页面,选择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02社保费客户端

1.登录社保费客户端进入业务系统。

2.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数据来源选择“征集信息”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尚未申报的应缴计划。

3.勾选需要清缴的缓缴费款,点击【提交申报】后跳转至缴费页面,选择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企业在补缴缓缴三项社保费时,应结合自身情况,留意仔细查询未清缴的缓缴费款,避免出现漏缴和逾期补缴的情况。



红字发票开具





使用数电票后如何红冲税控发票?

(点击观看视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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