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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满的理想VS骨感的现实:陕西法检从律师专家学者招9名法检官,7名因报名不足取消

烟语法萌 2020-02-22


关于取消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职位及更改笔试时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6 15:40:15

各位考生:

2019年陕西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于9月25日报名截止。经审核确认,报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职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职位、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法官职位、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等7个职位,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根据2019年《陕西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公告之规定,取消上述7个职位选拔计划,其他职位正常开考

另:原计划笔试时间为10月12日上午9:00-11:30,推迟到10月19日上午9:00-11:30进行,地点另行通知,请合理安排时间。

特此公告。

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委政法委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选拔公告


      2019年陕西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2 09: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将组织实施2019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公开选拔法官6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拔四级高级或一级法官1名;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拔四级高级或一级法官1名;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选拔一级或以下等级法官1名;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选拔一级或以下等级法官1名;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选拔一级或以下等级法官1名;
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选拔一级或以下等级法官1名。

公开选拔检察官3名: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选拔四级高级或以下等级检察官1名;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选拔一级或以下等级检察官1名;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选拔一级或以下等级检察官1名。

二、选拔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执业律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声誉良好或者具有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3.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能够独立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开展工作;
4.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5.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4年8月1日以后出生);一级法官、检察官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年8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7.身体健康,能胜任法院、检察院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律师应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报名参加一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职位选拔的实际执业须满7年以上;报名参加一级以下法官、检察官职位选拔的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报名人员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可分别缩短1年、2年执业年限;

2.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职称,报名参加一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职位选拔的须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报名参加一级以下法官、检察官职位选拔的须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报名人员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分别缩短1年、2年教学科研年限。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录用。

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律师资格证书;

4.对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表彰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业、科研教学及法律工作年限。

上述经历时间均计算至2019年8月1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略)

省 法 院:029-85558108
省检察院:029-87389816
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


优秀律师做法官,丰满的理想需要直面现实的差异


作者:臧德胜,转自:刑事胜谈


优秀律师当法官,必须正视的四大职业差异。


中办发布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法律职业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办法》涉及了五个法律职业群体:律师、法学专家、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其中,在法学专家、立法工作者这两个相对抽象的法律领域引起的波澜相对较小。而在律师、法官、检察官这三个更为具体的法律实务领域,已然引起了一轮热议。
律师中,有人为能实现司法正义之理想而踌躇满志,有人居高临下趁机极尽嘲讽嘚瑟之能事;法官、检察官中,有人为实现职业交流而热情欢呼,有人反应过敏心存抵触。


从长远看或者从理想状态看,《办法》为法律职业人之间的正常良性流动建立了通道,便于人尽其才,并通过交流互动加深职业之间的相互了解、融合,从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作为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笔者一直关注并坚持不同行业间的换位思考,倡导法官、律师之间对业务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并写作了《有效辩护三步法:审判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一书。出于个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特殊情怀,自然希望《办法》能够实现初衷,取得成效。


如果法院真能吸纳到优秀律师,如果优秀律师进了法院能够坐得住、干得好,法院将是这一《办法》的直接受益者。然而,当看到了解到一些律师“挣钱挣到手软后到法院实现司法正义”的宏大理想后,我不禁心存顾虑,这些优秀律师进了法院后真能干得好、坐得住、留得下吗?因为,法院不仅需要具有高尚法治理想的理想主义者,更需要能够踏实干活完成审判任务的实干派。


律师和法官虽然都是从事诉讼活动,而且具有共同的专业背景,但是二者的工作确具有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是这一制度制定者(顶层设计人士)和践行者(即优秀律师们)必须正视的问题。一旦克服了这些差异,优秀律师当法官,将会带来巨大的效益。


差异一:能否选择案件


律师:
作为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能力大小、收费高低以及个人偏好,选择案件。对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即使已经受理的案件,随着诉讼的进展,如果不愿继续代理,律师作为合同的一方,仍然可以解除委托,至多也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如此一来,律师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想做好的案件。
对于案件的可选择性,决定了律师可以避开一些凸显自己不足或者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的案件。


法官:
在立案等级制背景下,只要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论哪个当事人,也不论何种案件都能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不能选择自己想办的案件,不能拒绝棘手的案件。作为法官,都会编入具体的审判业务庭。虽然某一法官的受案范围会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在一类案件里,不论案件具有什么样的麻烦,甚至埋藏着什么样的“定时炸弹”,法官都要直面现实、勇往直前,不能拒绝案件。
对案件的不可选择性,使得法官偶尔能够赶上某件让自己美名远扬的案件,但也难以回避当事人的无理纠缠、威胁恐吓。明知山有虎,也得虎山行。


影响:
当一名优秀律师胸怀匡扶正义之大志,转行做法官之后,面对一批无法用法理情理说清道明的当事人、无法用判决、裁定直接裁决的案件之时,这种法治理想的大旗能扛多久?
差异二:办案与报酬是否挂钩


律师: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发挥自己的专长利用自己的技能向他人提供有偿服务。从工作中获取报酬,既是自己生存之道,也是自身价值的体现。当律师多办一起案件时,会去考虑从中获取多大经济效益,这是律师能够控制能够实现的,否者可以选择放弃。当律师在一项具体诉讼行为中付出较多劳动时,可以考虑更多的经济回报。总之,律师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可以不白干。
这种办案与报酬的直接挂钩,能够极大地激发律师的工作热情,并经久不衰。


法官:
法官在当前作为体制内的公务员之一,属于典型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在工资规范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职级高低获取固定的薪资报酬。法官办理案件多或少,只能影响工作业绩,不能决定工资金额。除了有一定的事业心进取心支撑,难以有经济动力趋势法官争取办理更多的案件。法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投入精力多或少,办理效果好或坏,与自己的经济收入亦无关系。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法官有无耐心与当事人费心费力还可能不讨好地释法明理,是否愿意为了达到诉讼目标不辞辛劳千里迢迢调查、送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职业良知。
法官办案与工资报酬完全脱节的现状,使得法官靠着理想与信念支撑前行。


影响:
当律师胸怀法治理想转行做法官之后,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只见队头不见队尾的当事人长龙时,再看看无比规律的工资条,这种理想能撑到底吗?能够持续以百分之百的激情投入工作吗?


差异三:所受约束的程度


律师:
律师任职于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但相对宽松,人与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决定律师在律所中地位的主要标准是业绩。在具体案件中,律师与委托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人身上的约束。
鉴于此,律师职业相对自由,可以根据自我要求决定工作量和工作方式。


法官:
法官作为公务员,生存于体制之内,自然要遵守体制的规章制度。虽然说,法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但这只是针对审判权的行使而言。除了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官还有很多的生存状态,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接受各方面的合法监督。可以说,不论是哪一个级别的法官,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法官作为法律人,自然不同于律师,不能任性行事。法官的言行需要服从于集体。有时,想做的不能做;有时,不想做的也得做。


影响:
一向推崇个性自由、注重个人价值实现的律师,进入了法院之后,首先面对的是坐班制的工作模式,同时要抑制自己张扬的个性,要主动适应机关的工作规则。当理想和现实之间屡次发生碰撞时,靠什么来延续这种理想的火种呢?


差异四:遵循何种思维方式


律师:
律师具有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长此以往形成较为开放、扩散的思维方式。在具体的诉讼行为中,律师代表一方利益,只对诉讼一方负责,其主要任务在于寻求对方观点中的问题,先破后立,或者破而不立。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律师的求异思维模式。
这样的诉讼地位和思维方式,决定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只关注案件的某一方面事实,可以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主张。即使明知有些观点不会被采纳,但从诉讼策略的角度也可以堂而皇之地提出。


法官:
法官任职于国家机关,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长此以往形成一种保守、内敛的思维方式。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居中裁判,需要兼听各方的意见,在各方的不同主张中,寻求共同认可的事实,在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中,寻求一种权利保护上的平衡。这样的诉讼地位,塑造了法官的求同思维。对于一个有争议的具体案件,法官的第一选择是依据主流观点做出裁判,而不能以个人好恶决定案件的走向。
正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的影响,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总得“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很多时候让人觉得法官缺乏勇气,但是法官一旦做出过于出格的判决,更容易遭到广泛的质疑。


影响:
思维方式的差异,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律师可以只关注案件的某一方面(抓住重点即可),可以只关注单方利益,可以以偏激的非主流意见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而这一切都不能带到审判中去。当律师转行做法官,会发现一个案件的办理,法官需要付出的工作量、需要考量的因素远非律师所能比,当初来乍到的律师按照自己的思维模式几次碰壁后,是自我改造渐入佳境还是改弦易辙回归本位呢?


展望


律师和法官,虽然共存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但职业上的差异客观存在。优秀律师做法官,丰满的理想需要直面现实的差异。
不可否认,一些律师经过多年的积累,衣食无忧,转行当法官没有任何功利追求,不为挣钱不为升官,只为心中的那份法治理想,只为实现司法正义。但是,优秀律师做法官,不仅要为实现法治理想,还要踏实办案分担审判任务。
优秀律师做法官,不能仅办那些能够实现法治理想的案件,还必须面对大量繁杂琐碎的案件,面对日复一日的重复劳动。如果优秀律师无视金钱名禄,又想助力司法正义,实现法治理想,倒是有一个另外的途径: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到法院担任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
如果,优秀律师能够克服这四大职业差异的障碍,仍然义无反顾地转行当法官,作为一名法官,我会感到无比的感动与自豪。
法萌君语:就像一位资深律师跟法萌君讲的,我现在年收入200多万,平日时间基本自由支配,让我循规蹈矩、战战兢兢的做法官,除了法治理想之外,还有什么能够吸引我?做法官实现法治理想的丰满,不得不面对司法现状及待遇境遇的骨感。要达到选拔优秀律师做法官,除了理想,还要有更多的现实吸引力吧?
在大量法检官离职从事律师的背景下,尽管法检机关拿出了尽可能高级别的法检官岗位吸引律师、专家学者报考,别说其中的优秀者,即使是其中的一般资深从业人员,也会三思而后行。个中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待遇,更多的,还是一时半会解决不了的深层次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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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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