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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国浩 | 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浩律师事务所 Author 姜丹 朱毅

本文作者:姜丹、朱毅:国浩海南办公室(文末有介绍)


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存在的问题

与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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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网络拍卖能够更加快捷、公开、高效的处置财产,自其诞生之初,一直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的大幅增长,相关主体在处置债务人财产之时,也关注并利用这一快捷通道。自网络拍卖被采用以来,初步形成三种发展模式,呈现出自身特点,为相关主体处置债务人财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囿于我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作出相关规定,其在广泛为大家所运用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现阶段破产财产网络处置的“模式与特点”

(一) 破产财产网络处置的三种模式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根基于执行资产网络拍卖,又根据破产资产的特点进行了发展,自其诞生至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借用执行网拍平台处置破产资产。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率先规定管理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法院处置破产财产。至2017年,浙江省已有大部分法院借助执行程序中自主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来实现破产资产的变价处置,使得资产处置的时间得以缩短,溢价率大幅提升。


第二种模式:在法院执行网拍后台设置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推动下,2017年5月27日,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破产资产网络拍卖通道开始启用并试运行。升级后的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设置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两个并存的财产拍卖通道。


第三种模式: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2019年1月18日,在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保定天威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南输变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股权在阿里拍卖平台被成功竞拍,此次拍卖开创了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自主处置破产财产的新路径,是全国首例管理人自主通过网拍处置破产资产。上述模式到现在也经过一定的发展,2019年8月30日,阿里破产财产拍卖的负责人对外宣布,阿里平台开通律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的入主功能,如律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承担多个管理人的角色,有多个案件要处置,可以考虑以律所、会计所和清算事务所的名义入驻,对所内各管理人的案件仅需要通过添加子账号功能来实现管理人独立发拍和案款结算。这一模式的更新,使得管理人通过网络处置破产财产变得更为高效、便捷。


基于第三种模式具有使管理人可以自主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开设发拍账号、发布并处置破产资产、充分行使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职责的优势,使得“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成为现在的主流趋势。甚至个别地方法院也开始出台相应的规定,肯定管理人作为拍卖主体的法律地位,例如: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管理人作为出卖人,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

(二) 破产网拍的特点

囿于我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景象。笔者分析了阿里破产拍卖的相关公告,发现现阶段的破产拍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 拍卖主体多样化

2014年5月1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开启了以法院借用执行网拍平台处置破产资产的时代。在这种模式下,也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其一为法院直接借助网拍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其二为法院接受管理人委托,然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例如2014年12月5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接受管理人委托,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2017年6月13日,浙江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管理人经过法院同意,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阿里司法拍卖上公告处置破产财产。该拍卖虽然是以管理人名义发布的处置公告,但仍是通过法院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名义上是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实际仍是法院作为处置主体在处置管理人财产。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功入驻阿里拍卖平台,开启了管理人可以单独入驻网拍平台的先河。

2. 公告时长不统一

现阶段的破产资产拍卖,从拍卖主体发布公告到第一次开拍,公告时间长短不一,时间短的不超过十天,时间长的可达到一个月。

3. 同一案件债务人的同类财产处置时间不统一

针对同一案件债务人的同类财产,有关主体在处置过程中,有可能会分批次前后进行处置,例如: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财产时,对都是木雕艺术品的债务人财产,前后分了数次进行处置。

4. 折价比例不统一

经笔者查询,在破产财产流拍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第二次拍卖,没有统一的折价比例,有的是在评估价基础上打七折,有的是打八折,即使是同一省份同一时间段的不同案件,折价比例也有所区别。


另外,笔者还发现:在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过程中,有的管理人甚至在第一次拍卖时,就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折价,而且此种情形在阿里拍卖数据库中并不鲜见。

5. 保证金比例不统一

在拍卖公告中,处置主体要求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比例大多为起拍价格的20%,但是笔者对数份拍卖公告进行分析发现,竞买主体在报名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比例并不统一,而且有的比例远远超过20%,例如浙江瑞轴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要求对起拍价格为1500元的财产缴纳500元的保证金,比例高达33%。

6. 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

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大多可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处置,但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很多低价值资产,对该部分资产,评估费用可能会大于实际价值,因此处置主体在定价过程中,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例如对于都是商标的产品,浙江和广东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浙江地区的起步价基本上为3000元,而广东地区最便宜的起步价仅为3元。

7. 程序不统一

笔者通过分析阿里拍卖中的竞买公告以及竞买须知发现,在竞买人竞得标的物后,不同的处置主体对标的物的获取规定的程序不一致,最明显的是在房产的处理过程中,有的法院会出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竞买人完成物权变更手续,而有的管理人仅仅在拍卖须知中载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二、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破产财产的网拍处置,正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在目前各种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操作极不规范,没有统一的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一) 拍卖主体层次不齐,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探讨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拍卖主体,分别是法院、管理人、管理人协会,拍卖主体不统一,容易使竞买人产生误解,缺乏相应的纠错机制,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究竟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恐怕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 拍卖公告期长短不一,可能会阻碍一些有实力的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竞买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拍卖主体在淘宝网上发过公告后,对于第一次拍卖时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有的是间隔一个月才开拍,有的仅仅间隔不超过10天,例如浙江捷灵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的过程中,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公告,第一次开拍时间定于2019年5月7日,扣除五一放假时间,公告期间过短,如果竞买人在竞买前,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查勘,留给竞买人的时间很短,此举很有可能会导致竞买人过少。

(三) 延时制度不合理,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

2019年4月19日,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对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广西南宁晶格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网拍,经过7335次竞价,7215次延时,最终以206079元成交。


此次竞买,因为阿里拍卖并没有规定延时暂停时间,致使各竞买人经过几夜鏖战,历时4天4夜,才得以成交。此举无疑是对竞买人的一次严峻考验,如果竞买人不能在正常延时时间内竞买出价,将很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最终变现的价格,不能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四) 管理人通道设置不合理,不需要提交有关会议决议资料,缺乏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阿里内部破产拍卖的相关规定,现在管理人仅需准备《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临时账号网银截图和管理人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即可通过申请入驻拍卖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该制度虽然使管理人入驻拍卖频道更加便捷,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效率,但同时面临的问题是缺乏对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事前监督机制,在目前破产管理人保险责任机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错误处置债务人财产,将会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都带来不可逆转的巨大影响。

(五) 法院监督机制丧失

如前文所述,在管理人独立发拍模式下,管理人入驻拍卖平台,不需要提供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有关决议等相关文件,很可能导致事前缺乏监督机制;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某一竞买人和管理人互相串通合谋,对网拍的时间、价格进行协商,势必会影响其他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处置。

(六) 管理人单纯的依靠网络拍卖,致使债务人财产不能最大程度变现

在网拍热度下,管理人往往为了更加快捷的处置破产财产,不对标的物的种类、范围、性能、数量进行分析,一味的依赖于网络拍卖,而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拍卖方案,致使少数不宜由网络拍卖的财产无人竞拍,从而致使标的物价值减损。例如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资产时,将债务人资产打包拍卖,评估价值16,969,800元,在以7,530,000元的价格流拍后,又以6,400,500元的价格进行二拍,如果得以成交,最终的折价高达60%。

(七) 缺乏对网拍平台的监管,佣金收取缺乏法律依据

在司法网拍流程中,淘宝网仅起到网络竞价平台供应商的作用,不收取所谓的“佣金”,且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而对于管理人入驻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淘宝网需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服务费,虽然该费用收取比例远低于传统的拍卖机构所收取的,且有利于提高淘宝网的服务质量,使之物有所值,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对网拍平台进行监管,如果在淘宝网形成垄断市场后,其收费比例是否会一直维持不变,是笔者所担心的。

三、破产财产网拍处置的改进建议

(一) 加强破产财产网络处置的法制体系建设和操作规范设计,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

破产财产处置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彻底扭转破产财产处置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给予充分指导和有效约束。特别是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资产的明确界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格的科学评估和竞买人拒不支付竞买价款而导致重新裁定等诸多问题的处置。另一方面要针对破产财产网拍处置的操作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规则,明确真实地指出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标的物的优缺点、主要问题及可预见的各种瑕疵等,对于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标的物尚未处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违约等行为处理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展示,以使竞买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提高网络拍卖操作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总体上讲,目前我国网络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由于立法、执法及监督等相对滞后甚至缺位,相关职能部门责权利不清,拍卖标的物集中于住房、机器、厂房、设备、车辆甚至土地等需要大笔资金的物品上,但目前年轻人群占据网络市场主导地位。以上种种原因将导致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很难实现预期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成交。因此,必须简化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流程,提高破产财产网拍处置页面的操作便捷性,尽可能促使每一位竞买人能够通过 P C、手机、电话等多种平台、终端和方式参与到竞买,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竞买流程指导及操作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详细的操作步骤展示,使网络拍卖以最简捷、最透明、最人性化的方式参与到网络竞买中,不仅能够把网络竞拍工作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也能够促进竞买人及时有效地购买到最具潜力和价值的商品。

(三) 强化对管理人以及法院的网络拍卖培训力度

破产财产的网络处置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拍卖,其具有独立的操作流程,法院或者有关管理人协会应召集有关专家对管理人以及承办法官进行网络拍卖知识培训,解决部分管理人以及承办法官不会操作网络拍卖平台的问题,使法院和管理人更深刻的认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

(四) 建立健全网络拍卖信用体系

目前网络暂时无法保证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参拍安全,一旦竞买人拒绝付款,管理人和平台几乎不可能追究悔拍人的责任。虽然,在浙江绍兴判决首例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案中,管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了悔拍人的责任,但为此付出的成本势必也是巨大的。

四、结 语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网拍处置并非尽善尽美,相反它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了各方能更好的监督网拍过程,使债务人财产能够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权益,规避管理人履职的风险,必须要完善破产财产网拍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体制,而监督机制的完善则有赖于法律规范和制度配套。

参考文献:

[1]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姜天萃:网拍经验 | 姜天萃:破产资产网拍的三个发展阶段

[3]王欣新:《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韩长印:《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周亚峰:“网络拍卖问题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0月(上)

[6] 黄忠顺:“司法强制拍卖改革的深度透析”, 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姜 丹

国浩海南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政府法律服务、公司治理等

邮箱:jiangdan@grandall.com.cn

朱 毅

国浩海南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房地产、破产清算等

邮箱:zhuyihn@grandall.com.cn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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