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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视频直播】苏州|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与管理人实务及破产重整、预重整、和解、涉税法律实务暨破产撤销权纠纷诉讼的“道”与“术”

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与管理人实务及破产重整、预重整、和解、涉税法律实务暨破产撤销权纠纷诉讼的“道”与“术”


课程背景

破产是个实践性特别强的领域,理论再高深,不能付诸实践也是枉然。关于破产,业内有个很经典的概述,即开庭与开会的结合、办案与办事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成长一定是伴随着大大小小案件的打磨、实战的操练、难题的攻克、深入的思考、经验的沉淀......


课程收益

1、原最高院法官详解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深度掌握企业破产拯救实务;

3、案例解析重整、预重整、庭外重组与和解实务要点;

4、案例解析房地产破产重整的特殊问题;

5、一线法官详解破产撤销权纠纷诉讼的“道”与“术”,深度解析破产逃债防治和管理人追回破产财产;

6、知名破产税务专家详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及典型案例

7、分享宝贵的管理人经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断前进。


授课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杨征宇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先后在金融、公司、破产合议庭从事审判工作20年,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融资租赁、破产法等若干司法解释。现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田  飞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办主任

孙法官   某直辖市中院高级法官,民商法学博士

徐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知名破产税务专家

李乐敏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时间、地点、参会方式

报到日期:2020年6月11日

讲座时间:2020年6月12日—14日(三天全天授课)

研修地点:苏州市(具体地址另文通知)

参会方式:

1、参加线下面授班的代表须交纳研修费3600元/人(含视频回看3天、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团队报名费用可以优惠,可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将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发给参会代表;

2、参加线上视频直播的代表须交纳研修费2600元/场(含视频回看3天,仅提供电子讲义)

(温馨提示:特殊时期,本次学员可以自愿选取参会方式,可以线下参会,也可以收看视频直播。会务方承诺对于线下参会,我们将选择宽大会议空间,并限制参会人数,欢迎报名。


课程大纲



6月12日(星期五)8:30-11:30   13:00-15:00

(一)《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2、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破产费用的扩张;案件受理费的申报与确认;滞纳金以及迟延利息的处理;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权;多个连带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债权申报、确认;债权异议及核查程序;知情权、查阅权、保密义务;重大财产的处分;债权人会议

4、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法律依据;执破程序的衔接;执转破审查;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

(二)管理人接管实务与债务人财产调查、认定问题

1、接管前、交接中的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2、财产调查与处置及对接管财产的保管         

(三)债权人会议制度与债权审核、债权表编制实务

1、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与债权表编制      

2、债权人会议制度、网络债权人会议问题

主讲专家:杨征宇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先后在金融、公司、破产合议庭从事审判工作20年,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融资租赁、破产法等若干司法解释。现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月12日(星期五)15:10-18:10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疑难问题

主要内容:权益冲突和清偿顺位;破产清算程序转换重整程序;融资问题与重整投资人招募;房地产破产企业的重整实务问题;特殊问题(工程续建;以房抵债;购房假按揭;优先权)

主讲专家:李乐敏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6月13日(星期六)8:30-11:30   13:00-16:00

(一)破产重整、预重整、庭外重组相关问题——案例解析

1、重整制度及其运行机理       

2、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        

3、重整的申请及受理

4、重整流程与重整管理模式选择 

5、重整计划制作、表决、批准  

6、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

7、债务重组方案与债转股       

8、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9、偿债资金的筹集

10、重整期间发生的债务处理    

11、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12、债务的免除

13、预重整: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 

14、预重整设计要点

(二)破产和解法律适用问题

1、重整与和解的区别                      

2、和解申请与和解程序的终结

3、和解协议的达成、生效及其效力           

4、与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认可  

5、和解债权人及和解债权的范围             

6、整顿方案的实施

(三)实质合并破产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

1、适用条件        

2、高度混同的认定      

3、排除适用情形   

4、申请主体

5、法院依职权适用  

6、管辖法院的确定      

7、管理人的指定   

8、合并前后程序的衔接

主讲专家:田飞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办主任


6月13日(星期六)19:00-22:00

【超级福利视频直播】

遏制“破产逃债行为”的利器――破产撤销权纠纷诉讼的“道”与“术”

1、破产中常见的逃债行为   

2、不可撤销的清偿行为与担保行为 

3、不合理价格交易的判断

4、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类型 

5、对有、无担保债权的清偿       

6、隐匿财产行为的识别

7、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性质   

8、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

9、银行提前扣款收贷的性质 

10、逃债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可撤销期间

主讲专家:孙法官 某直辖市中院高级法官,民商法学博士


6月14日(星期日)9:00-12:00   13:30-16:30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及典型案例研讨

1、(房企)破产程序中涉及的主要税收、税收优惠  

2、管理人破产涉税上应履行的职责

3、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范围界定和优先性 

4、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和

5、税务机关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角色、作用          

6、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7、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

8、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

9、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            

10、案例: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

11、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           

12、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

13、案例:税务债权如何得到全额受偿

主讲专家:徐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知名破产税务专家


参会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资产受让人;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会议联系人


会议联系人:卞   元  

联系电话:13955189028(同微信)


     具体文件,请长按下方二维码加微信获取

     

举办单位介绍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经司法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综合性法学社团,属于国家一级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系中国行为法学会内设机构,服从中国行为法学会的领导,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最高目标。培训中心立足于自身固有培训业务,本着“前沿的课题,专业的设计,一流的师资,务实的教学,优异的服务”的培训理念,积极开拓社会力量共同倾力打造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培训平台!

培训合作中心依托学会大量师资力量,百余名国内一流法学大咖、最高法一线法官、各级法院知名法官、各专业著名律师、著名企业法务总监等业内专家作为讲师团,每年成功举办培训、研讨、论坛百余次,参会人员多达 1.5 万人次,与此同时,培训中心每年应邀赴各级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培训 50 多次。2020年6月12日至6月14日“破产法系列司法解释与管理人实务及破产重整、预重整、和解、涉税法律实务暨破产撤销权纠纷诉讼的“道”与“术”培训班与您相约美丽的园林城市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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